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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 | 父母離異,能逃避監護人責任嗎?
2020年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2020年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一案一說,講一講侵權責任那些事兒。
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5日21時20分,初一學生小張駕駛一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建設路由北向南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至花店門前時,與行人劉某相撞,造成劉某受傷,車輛損壞。事發后,劉某被送至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診斷為右脛腓骨遠端開放性骨折,住院治療21天。2020年6月1日,縣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隊對此事故進行責任認定,小張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張父母離異,撫養權由父親大張獲得,但小張實際上跟隨母親李某共同生活。
劉某就損失賠償一事,與小張父母反復協商無果,故劉某將小張父母均作為被告訴至法院。2021年1月13日,法院立案受理;2021年4月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應依法獲得賠償。本案中,劉某因小張的侵權行為而導致骨折,小張現為初中在校學生,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小張父母離異,歸其父親大張撫養,但發生事故時至本案訴訟期間,小張一直與其母親李某共同生活。所以大張和李某實際上分別負有對小張的監護義務,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判決由大張與李某依離婚協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評析
民法典第27條第1款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在現實生活中,父母會因感情不和、信任危機等問題離異,然而對于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職責和義務并不能因父母離異而被忽略和逃避。在我國關于監護制度的法律規定中,離婚并非一方與子女監護關系終止的事由,也不影響任何一方的監護人資格。所以,父母離婚后,仍然都是子女的監護人。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當監護人疏于監護職責,未成年人子女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根據該規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他人損害,承擔替代責任,該替代責任應屬于無過錯責任的范疇。即使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也只能減輕責任,而不能免責。既然責任的有無與監護人自己的行為無關,父母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也不應影響責任的有無。
從法律上看,如果父母一方因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就可免于承擔子女的侵權責任,無異于對父母履行監護職責、與子女交往的負面激勵,不利于增進親情。當然,在父母內部的責任劃分上,需要考慮雙方對子女實施管教的不同情況。所以,父母離婚不應影響雙方就未成年子女侵權行為的替代責任承擔。本案中,小張的撫養權歸父親,但小張事實上一直和母親在一起生活,小張的父母雙方均應盡到相應的監護義務,并應對其未盡到監護職責的侵權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父母是子女前半生唯一的觀眾,孩子是父母后半生唯一的觀眾,父母要盡到對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義務,子女也要積極愛護、關心父母,即使離異,但血濃于水,親情依舊不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父母 責任 子女 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