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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妻子隱瞞艾滋病病史,丈夫怎么辦?
案例1 妻子隱瞞HIV感染而結婚生子,丈夫如何維權?
基本案情:
一男子與一女子交往,女子懷孕后男子決定與該女子結婚。2個月后妻子剖腹產下一男孩。此時丈夫偶然發現妻子病例記載其為HIV患者,經追問后妻子承認隱瞞艾滋病病史與其結婚生子。男子得知真情后非常氣憤,認為侵犯了其知情權,起訴法院要求撤銷婚姻。法院經審理判決對該婚姻予以撤銷。
法律評析:
2001年婚姻法只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為可撤銷婚姻。本次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增加了可撤銷婚姻的類型,除了因脅迫而結婚的情形外,又增加了“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之前婚姻法曾將“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規定為婚姻無效的事由,當時主要是從考慮保護另一方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健康和實現優生優育的角度考慮。但隨著醫學科學的迅速發展,很多疾病都是可以治愈和受到控制而避免傳染的,未必會影響到后代,且現代婚姻家庭生活方式多元化,婚姻也不必然與生育掛鉤,選擇結婚而不生育的也有相當數量,如此,法律不宜再強制對患有重大疾病的當事人自愿締結婚姻的效力予以否定,故本次民法典中刪除了關于患有特定疾病禁止結婚的規定。但是,婚姻是建立在雙方彼此了解信任的基礎上,一方如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權知曉真實情況,從而自愿自主作出結婚與否的判斷和決定,因此,民法典第1053條明確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痹摋l第2款對撤銷的期限做了明確規定,即撤銷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疾病應該是發病于結婚登記之前的疾病,且患病本人知情但隱瞞病史的,如此另一方配偶可在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另外,婚姻一旦被法院裁決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且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案例2 “娃娃親”有法律效力嗎?
基本案情:
9歲的熊某與6歲的黃某在玩飛鏢時,熊某不慎將黃某一只眼睛射瞎。雙方父母遂為雙方訂立“娃娃親”,約定待黃某與熊某長大后就結婚,否則熊某就應當每月負擔一定的費用供養黃某。多年后,熊某不愿與黃某結婚并與他人結婚了。黃某為此提起訴訟,要求熊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評析:
“娃娃親”是不少農村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婚姻的一種習俗做法,但也是典型的違反當事人自由意志干涉婚姻自由的做法。“娃娃親”由雙方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進行所謂的“訂親”,在雙方子女達到適婚年齡時,要求雙方“完婚”?!巴尥抻H”實際上屬于婚約的一種,婚約并非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系當事人雙方自愿訂立,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僅具備道德上的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履行婚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父母為子女訂立“娃娃親”的婚約同樣如此。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當然,父母所訂立的“娃娃親”婚約,如果子女達到適婚年齡后雙方自愿履行該婚約而結婚的,法律并不禁止,這是符合雙方當事人自愿結婚條件的。
本案中,父母訂立的“娃娃親”系事出有因,該婚約中含有因為熊某把黃某眼睛射瞎之后的賠償條件,意味著結婚后由熊某照顧黃某,如果不結婚就由熊某每月負擔黃某一定的生活費用。雙方長大后,熊某不愿履行該婚約,可以視為“娃娃親”的婚約無效可以不予履行。但是,其中的負擔生活費的約定是基于熊某當年的射瞎黃某眼睛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約定,其實質是對黃某的賠償性約定,具有合同性質的內容,這樣的約定可以說明,對于熊某侵犯黃某人身權益的侵權行為,黃某的父母并沒有放棄索賠的權利?,F在,黃某正是基于這一合同約定而提起的訴訟,所以熊某理應賠償自己的侵權行為給黃某造成的損失,對該請求法院應該予以支持。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結婚 婚姻 撤銷 雙方 婚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