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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丨被收養人戶口登記規定、收養和撫養的區別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五章“收養”,共26條。規定了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等內容,主要是將原來的收養法并入。同時,也根據時代發展和計劃生育政策的變化等實際情況,修改和完善了部分規定,新增加了一些規定。
1、 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1)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
第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第三、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四、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五、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2、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收養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5)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衛健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3、 如何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
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成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適用一切同父母子女關系有關的法律規定。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8條的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籍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籍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因此,辦理戶口以收養成立為前提。只有通過合法收養登記后,收養人才能申請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戶籍登記。該戶籍登記既可以是原始戶籍 記(如收養剛出生嬰兒或從兒童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孩子),也可以將戶籍從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處遷移至收養人處的戶口遷移手續。為被收養人辦理戶籍登記,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4、 收養與撫養的區別
收養是自然人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通過收養行為,原本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形成了法律上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親屬之間的關系則相應終止。收養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因為收養,從而建立了父母子女關系。
撫養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其親屬或者其他主體所承擔的供養、保護和教育的責任。撫養的范圍比收養更廣,既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對撫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成年兄姐對未成年弟、妹的撫養;也有親友對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子女的撫養,但這種親屬、朋友的撫養不會產生父母子女關系。
5、 養子女姓氏應如何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1112條的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允許養子女選取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有利于養父母子女之間相互的情感認同,便于其更好更快融入收養家庭;也有利于對他人保守收養秘密,維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6、 外國人如何收養中國子女?
民法典第1109條專門對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作了規定,司法部、民政部聯合發布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我國對涉外收養的要求比國內公民收養更為復雜,目的是為了保障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涉外收養的具體程序如圖所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收養 收養人 子女 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