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成為被收養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被收養人應當是喪失父母的孤兒,即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已經被宣告死亡的兒童;三是被收養人應當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四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里的特殊困難既包括經濟上的困難,也包括精神或者身體上的困難,比如生父母雙雙患有重病,難以撫養其子女。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父母 收養 困難 收養人 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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