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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解讀
加強社會救助監督管理與問責
加強社會救助監督管理,是確保社會救助公平公正實施的重要方面。《辦法》從健全機制、完善手段、加強宣傳、社會監督等四個方面,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
《辦法》強化了社會救助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請求和委托,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這一規定,將進一步增強社會救助的針對性、準確性,充分發揮救助資源的社會效益。《辦法》同時還規定了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查詢職責和有關單位、個人的配合義務。
為了增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透明度,《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積極宣傳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辦法》同時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的權力。
《辦法》還規定,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等違法行為,《辦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并可以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凝聚社會力量提升救助質量
《辦法》還明確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并明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同時,規定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為給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必要條件,還要求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
此外,《辦法》首次明確了社會工作的重要作用,使社會工作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
編輯:羅韋
關鍵詞:救助 辦法 規定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