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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濟高速特別重大燃爆事故調查報告全文
五、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 杜濤一,山西省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1日批準逮捕。
2. 張捷,山西省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貨運科科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1日批準逮捕。
3. 焦利軍,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客貨運場管理辦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25日取保候審。
4. 杜玉星,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客貨運場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25日取保候審。
5. 陳利鈞,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隊八大隊大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4日批準逮捕。
6. 郝帥華,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隊八大隊民警。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7. 馬春平,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9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5月5日批準逮捕。
8. 王錦,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晉城路政大隊大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9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5月5日批準逮捕。
9. 段珊珊,山西省晉城高速公路信息監(jiān)控中心值班班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9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4日批準逮捕。
10. 岳閩,山西省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罐檢站副站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陵川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25日批準逮捕。
11. 劉涉,山西省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罐檢站技術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山西省陵川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25日批準逮捕。
12. 李建云,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車輛駕駛員。被司法機關逮捕。
13. 牛沖,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車輛隨車押運員。被司法機關逮捕。
14. 宋曉艷,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機關逮捕。
15. 趙海龍,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車隊隊長、安檢組負責人。被司法機關逮捕。
16. 劉瑞祿,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偵查并采取指定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5月5日執(zhí)行逮捕。
17. 岳勁濤,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貨運管理科科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4日批準逮捕。
18. 肖維,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貨運管理科科員。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4日批準逮捕。
19. 王天禎,河南省焦作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計量科科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偵查并于次日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23日批準逮捕。
20. 高春寶,河南省焦作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科副科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23日批準逮捕。
21. 郭新明,河南省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22. 劉海新,河南省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原所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30日取保候審。
23. 鄧秋霞,河南省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黨支部原副書記。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30日取保候審。
24. 田修洞,河南省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維修科原科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30日取保候審。
25. 蘇保鋼,河南省正拓罐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濫用職權、行賄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偵查并采取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4月23日批準逮捕。
26. 湯天才,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肇事車輛駕駛員。被司法機關逮捕。
27. 馮國強,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肇事車輛隨車押運員。被司法機關逮捕。
28. 李榮星,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被司法機關逮捕。
29. 錢兆華,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被司法機關逮捕。
30. 李小建,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主任兼安全科科長。被司法機關逮捕。
31. 尚建國,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貨運科科長。被司法機關逮捕。
32. 宋黎明,河南省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科GPS監(jiān)控中心職工。被司法機關取保候審。
33. 湯保才,河南省孟州市肇事車輛實際車主。被司法機關取保候審。
涉事車輛生產企業(yè)及其有關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由公安司法機關進行查處。其他有關人員是否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查處并已采取措施的人員中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jiān)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 劉潤民,山西省晉城市市委副書記、市長。貫徹落實國家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guī)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 董新品,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對高速公路運營單位安全運營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高速公路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指導不力,對信息監(jiān)控中心管理制度不規(guī)范、執(zhí)行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 焦光善,山西省晉城市市委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部長,2010年4月至2014年2月24日任山西省晉城市副市長,分管交通運輸工作。在分管交通運輸工作期間,貫徹落實國家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guī)不力;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工作重視不夠;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開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整治中,對晉城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存在的問題抓整改落實不徹底。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 崔守安,山西省晉城市政協(xié)副主席、黨組成員,2010年7月至2014年3月2日任晉城市澤州縣縣委書記。在任澤州縣委書記期間,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不力;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對澤州縣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督促指導不到位;對相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 李正根,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全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法律法規(guī)不力;對分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督促檢查不到位;對相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6. 李健,山西省晉城市政府辦公廳調研員、澤州縣政府黨組成員,分管澤州縣交通運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法律法規(guī)不力;對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求不嚴、督促檢查不到位;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開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整治中,未及時督促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安全整治提出實施方案。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7. 賈承建,山西省晉城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法律法規(guī)不力;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開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整治中,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專項整治只提出一般性要求,未組織提出專項整治方案;對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督促指導不力、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8. 李海軍,山西省晉城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未正確履行行業(yè)監(jiān)管職責,督促落實“兩個主體責任”不到位;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jiān)管和隱患排查不深入,安全生產源頭管控不到位,日常檢查和隱患排查整治不徹底。對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等安全隱患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9. 車保林,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交通運輸局黨總支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jiān)管職責;對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督查指導不到位;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日常監(jiān)管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0. 任進才,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交通運輸局黨總支副書記、副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代管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jiān)管職責,對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開展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查指導不到位;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項整治工作組織不力;對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1. 史虎元,中共黨員,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副所長,主持全面工作。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jiān)管職責,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重視不夠、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不力;對客貨場站辦公室履行日常監(jiān)管職責不到位;對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2. 劉文年,河南省孟州市委副書記、市長。貫徹落實國家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guī)不到位;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3. 王保宏,中共黨員,河南省孟州市副市長,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督促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履行監(jiān)管職責不到位;對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履行交通運輸行業(yè)管理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4. 謝如臣,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guī)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相關科室履行監(jiān)管職責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對相關人員未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5. 楊戰(zhàn)國,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運輸管理科、道路運輸管理局。對運輸管理科、道路運輸管理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指導不到位;對分管部門未認真履行監(jiān)管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6. 鄭保山,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沒有認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對暴露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對道路運輸管理局相關科室未認真履行監(jiān)管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7. 宋銘興,河南省孟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法制安全科、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認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對暴露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對分管的科室和公司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8. 毛宇輝,中共黨員,河南省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工作失職。沒有認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對暴露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對分管領導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9. 周存信,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分管信息監(jiān)控中心,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對高速公路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指導不力,應急預案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差;對信息監(jiān)控中心指導不到位,對管理制度不規(guī)范、執(zhí)行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0. 張三宏,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對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安全運營督促指導不到位;對該公司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指導不到位;對信息監(jiān)控中心工作不規(guī)范、制度執(zhí)行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和對澤州收費站煤焦車輛擁堵疏導措施不得力的問題失察;對煤管站在收費站廣場違規(guī)設立指揮崗的問題未及時糾正。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 趙樹森,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未認真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對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安全運營督促指導不力;對公司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指導不到位。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2. 田冬,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對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應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應急預案針對性不強、啟動標準不明確;應急培訓、演練工作與實際結合不緊密,內容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 張國兵,中共黨員,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信息監(jiān)控中心主任。工作失職。對信息監(jiān)控中心工作人員管理和培訓不到位;對應急預案執(zhí)行不力;信息監(jiān)控中心值班人員發(fā)現道路擁堵情況后未及時報告、未通知交警和煤管站等部門、未對擁堵情況進行跟蹤和處理。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4. 李光光,中共黨員,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澤州收費站站長兼晉濟高速超限檢測點主任。工作失職。對澤州收費站管理不力;對收費站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疏導煤焦車輛擁堵的問題失察。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5. 張鵬,中共黨員,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收費管理科副科長、收費站副站長。作為澤州收費站事故當日值班領導,工作失職。在收費站煤焦車輛出現的擁堵問題后,未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費放行力度,也未主動與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溝通協(xié)調,解決車輛擁堵措施不得力。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6. 宋陸武,中共黨員,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三支隊支隊長。對高速公路解除封閉后會出現車輛擁堵的問題,沒有高度重視,對重要路段加強巡查保暢通工作指導不力;對八大隊履行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管理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7. 陳雁林,中共黨員,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三支隊副支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沒有認真分析預判解除封閉后可能出現車流量增大的情況,沒有做出相應的安排部署;對道路暢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導不力。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8. 程海兵,中共黨員,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三支隊秩序科副科長,主持秩序科工作。工作失職。沒有認真分析預判解除封閉后可能出現車流量增大的問題,沒有做出相應的安排部署;對道路暢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導不力。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9. 南征,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城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晉城市公路煤炭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對下級單位和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不力,致使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指揮崗長期違反設計要求運行。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0. 曹建忠,中共黨員,晉城市公路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抓日常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工作不到位,應該發(fā)現而未能發(fā)現指揮崗違規(guī)設置問題,致使該指揮崗長期違反設計要求運行。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1. 劉立強,晉城市公路煤炭銷售有限公司站務管理部主任。在對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日常的監(jiān)督、檢查和工作指導中,均沒有對該指揮崗的不合理設置提出異議,致使該指揮崗長期違反設計要求運行。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32. 來紅旗,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黨支部書記、站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指揮崗違規(guī)設置并長期運行的問題未督促整改。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3. 王沁和,中共黨員,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副站長,分管指揮崗。工作失職。應當及時發(fā)現指揮崗設置的問題,并提出整改的措施,但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指揮崗長期違反設計要求運行。對該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此外,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三支隊八大隊秩序中隊中隊長侯昱,已于3月21日墜橋自殺身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三)相關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議責成山西省安全監(jiān)管局、河南省安全監(jiān)管局對相關責任企業(yè)及其主要負責人處以法定上限的罰款。
2.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對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并采取措施的相關車輛生產企業(yè)進行處罰。
3. 建議責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晉濟高速事故報告全文 晉濟高速事故 晉濟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