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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兩種行為有什么區別?
在民法上,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都是環境侵權行為,其所造成的后果是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污染環境的行為特征是人類向環境“排污”,后果是導致環境質量下降、人群健康受害以及生態系統功能喪失。生態破壞的行為特征是人類向環境“索取”,后果是導致生態失衡以及生態功能喪失。比較而言,環境污染行為既可能導致個人生命健康受害、財產損害,也可能導致生態破壞等公共利益受害,因為有“污染源”,容易確定侵權行為人及其損害后果;生態破壞行為更多造成的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受損以及生態公共利益受害,因為該行為的后果多由生態破壞行為與生態系統運行相互作用而產生,且具有較長的滯后性,難以確定損害后果。雖然根據民法典第1229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這只是民法對構成環境侵權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的民事責任規定。在民法典之外,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法律,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還規定有不同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生態 破壞 污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