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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對“兩山理論”的貫徹
生態環境及其構成要素大多是民法上的自然資源,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表現為“物”或“財產”。民法上,通過“財產權”與人發生關聯,表現物權制度。由此,物權編成為了民法典中與生態環境關系最緊密、影響最直觀的“重頭戲”。上篇文章中,我對物權編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進行了梳理,這些被稱之為“綠色”物權的條款,形成了對生態環境的私益與公益雙重保護機制。
民法首先是保護個人利益的法律,保護人民享有在良好環境中生活的權益,是民法典以人民為中心的具體體現。物權編第288-296條分別就生活中常見的用水、排水、通風、采光、日照及污染物質排放等常見生活性環境問題做出規定,確立了保護美好生活環境的底線。物權編第274、286、287條,通過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及其行使,從小區綠地特別保護、小區公共環境治理、業主合法權益保障請求權等三個方面提供小區環境公益保障,構建共有環境共同保護新機制。民法典物權編第322條和第375、378、379條,通過規定添附制度、完善地役權制度,為節約資源、實現物盡其用提供了民法依據。
生態環境是我們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利益,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屬性。民法典為保護環境公益,也做出了專門安排。一方面,物權編第209、224、225條等確認并擴展憲法有關國有資源的范圍,把重要環境要素納入國有資源范疇,并重申“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為從全民利益、公眾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護這些重要資源奠定權屬根基。另一方面,物權編第120、326、346條規定了對用益物權行使的生態環境約束,為環境公益保障提供了反向制度激勵。尤其是第346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具有開創性,意義重大。
今年,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兩山理論”15周年。15年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價值觀,對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如何將“兩山理論”所蘊含的深刻思想貫徹到民法典中,變成“經濟要環保,環保要經濟”的行為規范,是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始終高度重視的一個問題。物權制度作為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基礎性規范,如何保障“綠水青山”變成“金山銀山”、限制“金山銀山”破壞“綠水青山”,是重中之重。
為此,民法典物權編對此做出了妥善安排。
首先是秉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價值取向,促進民法規范與環境法規范的有機銜接,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法律規則。將以往在民法秩序中僅作為無主物甚或背景性存在的一般資源、整體環境甚至生態服務日益稀缺,擬制為一種“財產”,“借用”物權法相關原理、概念和規則進行保護。
其次是為生產、生活施加普遍環保約束,限制“金山銀山”破壞“綠水青山”。“生態環境問題歸根結底是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問題”,綠色發展需要通過對生產、生活施加環保約束、形成“倒逼”機制來實現。物權編第326條和第346條把遵守環保要求和用途管制作為合法行使用益物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邊界范圍和前提條件,有助于“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方式。而第293條對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關標準,第294條對不動產權利人棄置廢物、排放污染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要求,則進一步將環保約束擴展到生活層面。這些規定對于“把經濟活動、人的行為限制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能夠承受的限度內,為“自然生態留下休養生息的時間和空間”。
第三,重要環境要素公有,分層保護環境權益,確保實現“綠水青山”向“金山銀山”的轉化。物權編確認并擴展憲法有關國有資源的范圍,把重要環境要素納入國有資源范疇,并重申“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為從全民利益、公眾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護這些重要資源奠定權屬根基。第325條對自然資源應“有償使用”的原則性要求則為體現資源價值、保證利用效率、實現惠益共享提供機制保障。在公民個體性和集體性環境權益的確認和保障方面,法典第274條有關小區綠地共有的規定及前述相鄰關系條款,都具有重要作用。
以學習民法典體會,紀念“兩山理論”提出15周年。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物權 權編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