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上,將生命權作為獨立的人格權加以確認,并通過人格權與侵權法予以保護,具有以下幾方面意義:(1)宣告生命是最高的法益;(2)確立生命權優先于其他人格權的規則;(3)有利于強化對生命權的救濟;(4)有利于明確有關機構和個人的義務和責任;(5)有利于將對生命權的限制法定化。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生命 民法 保護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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