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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⑥丨港澳居民在內地生活,其人格權、監護權、繼承權如何保障?
香港、澳門居民在中國內地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關系,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的確定適用民法典。關于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的人格權、監護權、繼承權如何保障?且聽委員們的分析!
甲委員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5條規定:“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經常居所地法律。”第46條也規定:“通過網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因此,香港、澳門居民(作為權利人、被侵權人)的經常居所地在中國內地,可以適用民法典第四編有關人格權的規定,第989至1039條均有明確。根據這些規定,香港、澳門居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利,都應該受到保護。 |
乙委員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0條規定:“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因此,當中國內地為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一方為香港居民、一方為中國內地居民,且民法典與香港地區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如有,即該當事人的經常居所地為中國內地、香港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相比更有利于被監護人權益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例如,民法典第30條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另外,第26條至39條的規定均可以適用。 |
丙委員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2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 因此,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為中國內地,或遺囑人為中國內地居民、繼承人為香港居民,或遺囑行為地為中國內地,可以適用民法典規定的遺囑方式。 民法典第1133條至1141條,對立遺囑形式做了明確規定。例如,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方式在法律皆可。 |
丁委員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3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就是說,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為中國內地,或遺囑人為中國內地居民、繼承人為香港居民,可以適用民法典。 民法典第1142條至1144條對如何立遺囑以及遺囑的效力有明確規定,例如:“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
戊委員 關于“遺產管理等事項”,按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如果遺產所在地為中國內地,可適用民法典。 對此,民法典第1145-1151條用一章做了詳細規定。 |
己委員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5條規定:“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律。” 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為中國內地,也就可以適用民法典第1160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
庚委員 依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港澳居民在內地生活,民事權益都能得到法律保障。我們經常講: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因此,當港澳居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應該用好民法典這個“維權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
辛委員 對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4條就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因此,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民法典等內地法律;或當事人未協議選擇,雙方共同居所地在中國內地;或當事人未協議選擇,侵權行為地在中國內地,且雙方無共同居所地(共同居所地非中國內地),都可以適用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法律 適用 居民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