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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保護環境:明清皇帝禁獻奇珍異獸

2016年11月24日 10:05 | 作者:趙汗青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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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田律》

是最早的“環保法”

以法律形式出現的保護環境法令,最早和最典型的是戰國時期秦國的《田律》。在《田律》中提到:“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麝鷺,毋……毒魚鱉、置阱罔,到七月而縱之。”也就是說,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做肥料,不準采剛發芽的植物,或捉幼蟲、鳥卵和幼鳥,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網罟,到七月解除禁令。而且《田律》中還明確了對違反規定者的處理辦法。

以詔令形式出現的保護規定,歷朝多有,如西漢宣帝元康三年(公園前63年)夏六月下詔說:“夏六月,詔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鳥以萬數飛過屬縣,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彈射飛鳥。具為令。’”這可以算作一道專門保護鳥類的詔令。通過這條法令可以看出,當時對于大批遷徙的五色鳥,不準壞鳥巢、掏鳥蛋,甚至飛石打鳥,規定得十分明確,便于執行。

上世紀九十年代,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清理發掘敦煌懸泉置遺址時,發現了一份“月令詔條”。這份“月令詔條”,原名為“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用墨書寫在懸泉置的一面墻上。

從原文可知,《四時月令詔條》,是西漢元始五年(公元5年)由王莽奏呈、以太皇太后名義頒布的詔條。月令五十條,分屬十二個月,寫明每月該干的事和不該干的事,所涉事項包括農林牧副漁各業,要求下級官吏盡力奉行。各條一般分上下兩欄,上寫詔條正文,下寫解釋文字。如第二條,上寫“禁止伐木”,下寫“謂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盡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當伐者”。

到了宋朝,據《宋大詔令集》記載,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二月下禁采捕詔,規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鳥獸魚蟲的工具皆不得攜出城外,不得傷害獸胎鳥卵,不得采捕蟲魚,彈射飛鳥,以此永為定式。當趙匡胤下這道保護命令時,正是宋朝準備統一中國之時,在這種情況下還能注意到生物資源的保護,這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二月,下詔禁捕山鷓,申明“自今諸色人,不得采山鷓,所在長吏,常加禁察”。這很可能是因為濫捕而使山鷓數目銳減以致有滅絕危險才發布此令。

古代的保護規定不管以何種形式出現,一般都比較具體,確實起到過保護環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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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韋后奢靡

珍禽幾乎滅絕

除了帝王頒布的詔書、法令等文件,還有很多古代學者在著作中,也提到了環境保護的觀點。

早在春秋時期,齊相管仲就十分注意保護山林川澤,他認為“為人君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菜,不可以為天下王”,他把環境保護提升到了政權穩定的高度。《管子·八觀》又說:“山林雖廣,草木雖美,禁發必有時;國雖充盈,金玉雖多,宮室必有度;江海雖廣,池澤雖博,魚鱉雖多,網罟必有正,船網不可一財而成也。”總之,管仲保護環境的觀念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和細則。

戰國時的荀子也有一段著名的保護言論:“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谷不絕,而百姓有余食也……”

事實上,他們所說的并不是危言聳聽,在歷史上,確實發生過因為“宮室無度”而造成的環境危機。

公元7世紀以后,我國曾出現過幾次較大的破壞環境的事件。其中一次是唐朝刮起一股濫捕亂獵珍禽的歪風,起因是韋后和安樂公主用多種禽毛羽皮做裙子和衣服,使得百官效法,爭相制作奇裝異服,一時間江嶺珍禽幾乎被捕絕。

公元713年,李隆基即位,是為唐玄宗,玄宗努力革除病端,刷新政治。并根據宰相姚崇和宋璟的建議,命令將宮中所有的奇裝異服一律送至殿庭,當眾付之一炬,并不許朝官史民再穿錦繡珠翠之服,我國歷史上最嚴重的破壞野生資源的事件才告解決。

另一次發正在北宋仁宗景佑年間(1034年—1425年),當時在達官貴人之間盛行一種以鹿胎為冠的奢侈風氣,使得全國的鹿遭到一場空前絕后的浩劫。宋仁宗對此同樣不含糊,他下禁令,不許再戴鹿胎帽子,并嚴懲制造鹿胎帽子的人,而且鼓勵全國告密,告密后若屬實就重賞告密者。當時因此而流放數百人,才算最終制止了這股歪風。

明朝永樂年間(1403年—1425年),土豪劣紳勾結奸商以販賣舊木和供應造辦為名,盜伐五臺山山林。伐木者“千百成群,弊山羅野,斧斤如雨,喊聲震天,”砍盡五臺山上的林木,又將魔爪伸向深山,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樹林被砍光,九成以上轉手倒賣,從中牟取暴利。

后來,經過數年的打擊盜林的專門治理活動,才使得五臺山保留了郁郁蔥蔥的山林。

編輯:邢賀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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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古人 保護環境 明清皇帝 奇珍異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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