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妇人妻中文字幕久久,男女猛烈无遮掩视频免费,在线看免费无码av天堂,色97久久久综合影院

首頁>收藏·鑒寶>資訊資訊

古人如何保護環境:明清皇帝禁獻奇珍異獸

2016年11月24日 10:05 | 作者:趙汗青 | 來源:北京晚報
分享到: 

環境保護是當前社會十分關注的話題,在不少有識之士的努力下,我國環境保護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其實數千年來,我國古人一直非常看重環境的保護。

古代不少典籍記載了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比如春天不能用雌鳥或獸祭祀,不能殺懷孕的母獸以及幼蟲、幼獸;夏天不能亂打漁;秋天只有鳥獸長大后才能捕殺等。在戰國時期的秦國,還出現了第一部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田律》。

后來的各代封建帝王,逐漸完善了這些制度,對當時的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1

設虞、衡等官職保護山川

在我國歷史上,許多朝代都設過“虞”、“衡”等保護山川的職位。相傳我國最早的虞官產生于傳說中的五帝時期。據《尚書》和《史記》的記載:舜帝時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如果此事確切,則我國設虞官的歷史就有四千多年了。虞、衡的職責,各朝雖有差異,但大體相近。

先秦時期,虞衡的職責,《周禮》記載比較詳細,當時有山虞、澤虞、林衡、川衡之分。山虞負責制定保護山林資源的政令,如在有山林物產的地方設藩籬為保護邊界,嚴禁人們入內亂砍濫伐。林衡則為山虞的下級機構,其職責是負責巡視山林,執行禁令,調撥守護山林的人員,督察他們的行為,賞優罰劣。澤虞與山虞類似,澤虞下屬的川衡,與林衡組織結構非常類似,只不過川衡管川澤魚鰲,林衡管山林草木而已。

如果說先秦的虞衡職責主要是管理與保護山林川澤,那么,唐宋以后的虞衡則兼管一些其他任務。比如,據《舊唐書》記載:虞部兼管郎中、員外郎之職,“掌京城街巷種植,山澤苑囿,草木薪炭供頓、田獵之事。凡采捕漁獵,必以其時。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獵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閑廄馬,兩都皆五百里內供其芻蒿。其關內、隴右、西使、南使諸牧監馬牛駝羊,皆貯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進內及供百官番客,并于農隙納之。”歸納起來,虞部的任務主要是五項:一為京城街道綠化;二為掌管山林川澤政令;三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資的供應;五管打獵。五項之中,有四項是屬于環境保護范疇內的工作。

明清時期,設虞衡清吏司管山澤采捕、陶冶之事。明朝規定:“冬春之交,罝(jū,捕鳥獸的網)罛(gū,捕魚的網)不施川澤;春夏之交,毒藥不施原野”。還規定名勝古跡禁止樵牧,同時要備辦鳥獸之肉、皮革等以供祭祀之需,禮器軍實之用。可見,當時的虞衡還增加了物質供應方面的任務,不過虞衡保護環境的性質沒有改變。

2

《禮記》規定

春天不能捕幼蟲幼獸

除了設置官職保護環境,歷朝歷代還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詔條與法令。

據先秦古籍記載,早在夏朝便有這樣的規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略,以成魚鰲之長。”其大概意思就是說,春天不能砍樹,夏天不能亂捕魚,這即所謂的“禹禁”。禹禁是否真產生于夏朝,有待確證,但此類禁令產生于先秦是毫無疑問的,因為我們可以從多種先秦古籍中得到佐證。

在《國語》中,有一個里革“斷罟(gǔ,漁網)匡君”的故事。有一年夏季,魯宣公為了取樂在泗水張網捕魚,魯國太史里革知道了這一消息后非常憤怒,不僅撕毀了魯宣公的漁網,還大罵魯宣公貪得無厭。

里革對魯宣公講了古代何時可以捕魚,何時可以捕鳥捕獸的古訓。這些都是古代保護自然資源的具體規定。里革是這么說的,“古時候,大寒以后,冬眠的動物便開始活動,水虞這時才計劃用漁網、漁笱,捕大魚,捉龜鱉等,拿這些到寢廟里祭祀祖宗。當鳥獸開始孕育,魚鱉已經長大的時候,獸虞這時便禁止用網捕捉鳥獸,只準刺取魚鱉,并把它們制成夏天吃的魚干,這是為了幫助鳥獸生長。當鳥獸已經長大,魚鱉開始孕育的時候,水虞便禁止用小漁網捕捉魚鱉,只準設下陷阱捕獸,用來供應宗廟和庖廚的需要,這是為了儲存物產,以備享用。”

魯宣公為此還表揚了里革,認為“吾過而里革匡吾,不亦善乎。”

古代記載典章制度的《禮記》,有很多篇章是對環境保護的具體規定。比如《禮記·月令》,根據保護生物資源及生產的需要,提出了每一季以及每個月的具體規定,如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澤,犧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毋卵。”大意就是說,春天不能用雌鳥或獸祭祀,不能砍樹,不能殺懷孕的母獸以及幼蟲、幼獸等。

在《禮記·曲禮》中,對打獵活動作出原則規定:“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群,士不取卵者。”即國君春天打獵,不能采取合圍獵場的辦法,大臣們不得整群整群地獵取鳥獸,也不得獵取幼獸或揀取鳥蛋,顯然這是為了防止斬盡殺絕,以使鳥獸能正常繁殖。

《禮記·王制》還規定,正月獺祭魚(獺是一種兩棲動物,喜歡吃魚,它常把捕到的魚放在岸上,很像陳列祭祀的供品)以后,管理水澤的虞人才可以下水捕魚;九月豺祭獸之后,才能獵獸……這些禮節被稱作《王制》,顯然有一定的法律意義。

古籍中屬于保護禁令的記載有很多,比較典型的是《呂氏春秋》中的“四時之禁”,即在規定的季節中,禁止隨便進山砍樹,禁止割水草燒灰,禁止打鳥狩獵,禁止捕撈魚鱉。否則皆為“害時”之舉。

編輯:邢賀揚

1 2 3

關鍵詞:古人 保護環境 明清皇帝 奇珍異獸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