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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離精準預防青少年犯罪還差多遠
艱難的對決
從源頭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目前已成為業界與學界的共識。然而,進入互聯網時代后,這一課題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5年年底,中國網民總數已達6.88億,19歲以下網民占全體網民的24.1%,其中年齡低于10歲的網民超過1800萬人。
2015年6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社會工作局和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聯合發布的《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研究報告》指出,未成年人接觸網絡暴力等不良信息的概率較高,打開網頁時彈出不雅圖片或視頻的占81.1%,未成年人通過QQ等聊天工具和視頻網站接觸網絡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分別占64%和44.7%。有關調查還表明,58.7%的受訪者稱其在使用QQ等聊天工具時參與過網絡暴力。
被裹挾于網絡時代的潮流中,我國青少年注定面臨一場艱難的對決。
“青少年群體是互聯網運用的中堅力量,因其年齡、社會經驗、心理特點等原因,他們很容易受到互聯網上一些不良信息、亞文化的消極影響,這些又進而成為導致其犯罪的很重要的誘因。”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洪憲認為。
鑒于網絡沉迷對青少年的不良影響,從2008年開始,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一直致力于對青少年與網絡關系的研究,并把“網絡與預防青少年犯罪”確定為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主題,發布相關報告。
研究顯示,未成年人網絡成癮和網絡犯罪現象突出。未成年人首次觸網年齡由2010年的10歲降低到2014年的6歲,低齡化趨勢明顯,且上網頻率大幅提高。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有關調查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總數中,有70%的少年犯罪因為互聯網色情、暴力內容影響而誘發盜竊、搶劫、強奸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與網絡成癮不無關聯,有關調查顯示,從未成年犯上網時長而言,78.5%的未成年犯入監前每天上網兩小時以上,近45%的人每天上網3小時以上,近15%的人每天在網時間超過6小時。將上網目的分為“瀏覽色情網頁”“玩網絡游戲”“網絡聊天”“網上邀約犯罪”“與網友交流信息”,選擇4項以上的未成年犯占47.5%。值得注意的是,近75%的人因“無聊打發時間”而選擇上網聊天。
未成年人網絡犯罪居高不下從另一側面恰恰說明他們身處的網絡保護環境不容樂觀。
“在處理互聯網與青少年犯罪關系方面,歸根到底,應該充分調動青少年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在他們的學習過程當中,提高識別互聯網信息的能力。”莫洪憲認為。
2016年9月3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民征求網絡意見,國家將正式出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少年司法救贖之門
這是山東青島城陽區人民法院內的一場特別庭審。
16歲少年王明(化名)因竊取1.4萬余元現金和價值3000元的名牌錢包,涉嫌盜竊罪被起訴到法院。然而,到庭參加訴訟的并非王明父母,而是陌生人蘇進寶。
案發后,王明父母因路途遙遠、怕丟臉面拒絕到庭參加訴訟。曾擔任公職人員的蘇進寶便被法院指定參加庭審。在王明眼中,是蘇伯伯的引導教育讓他最終重拾信心。
從2014年11月起,團青島市委聯合青島市中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在全市選聘105名具有法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業背景的“合適成年人”志愿者,他們出現在島城各級公檢法機關的提審、訊問及審判現場,為那些無助迷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去關懷和溫暖。
“‘合適成年人’的參與,不但可以起到‘臨時家長’的作用,而且可以監督司法程序正當性,防止出現刑訊逼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權利。”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田英君說。
此外,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為涉罪涉法問題青少年打開了一扇救贖之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主任蔣明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采訪時介紹,1984年11月,以上海市長寧區少年法庭成立為標志,少年司法制度真正在中國大陸破土而出,并逐漸由地方性制度向全國性制度發展。
蔣明強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長期堅持在法律框架內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優先保護,“比如實行圓桌審判、法庭教育、判后跟蹤幫教、心理評估干預,依法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等”。“截至目前,共設立2251個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司法理論日益成熟,制度機制更加完備,司法理念進一步發展,少年法庭工作已步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如今,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已過“而立之年”,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教授將其長期秉承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保護少年與保護社會有機結合原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預防為主、減少司法干預原則以及共同參與、綜合治理原則。“對于少年犯罪和嚴重不良行為,如果依照法律應當處罰的,同樣應該實事求是地依法給予懲罰,包括刑罰制裁。當然,這種懲罰手段同樣應該以教育、感化、挽救為目的,而不能單純地以報應為目的,為懲罰而懲罰。”姚建龍說。
附條件不起訴同樣是一項體現上述原則、極具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這被視為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給了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不僅使他們避免因審判定罪而遭到司法的否定性評價,而且使他們得到更多的幫助和教育,有利于調動其改造自我的積極性,加速回歸社會的進程。”在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采訪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說。
據史衛忠介紹,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到2016年3月,獨立編制的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機構已達1000多個,四級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建設基本完備。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更加注重雙向保護和綜合保護,探索建立了包括付條件不起訴制度在內的一系列特別制度。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數據顯示,2003年~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經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萬余人,不批準逮捕16萬余人,起訴108萬人,不起訴5萬余人;全國檢察機關共開展社會調查6萬多人,落實“合適成年人”到場22萬人,申請法律援助15萬多人,開展親情會見4.8萬多人,決定附條件不起訴1.1萬多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犯罪 未成年人 青少年 少年犯 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