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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領域頻現“微腐敗”黑手
村民怕報復“敢怒不敢言”
記者發現,在不少地方,迫于對基層干部的畏懼心理,群眾對發生在扶貧領域的腐敗現象往往“敢怒不敢言”,一方面縱容了腐敗現象,另一方面也給辦案機關查處案件帶來困擾。
一些受訪群眾說,在不少村子,村干部都是所謂的“能人”“強人”,有的通過家族勢力甚至黑惡勢力維系村組治理秩序。整日“抬頭不見低頭見”,辦事還要有求于他們,群眾便只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還有的村民即便反映了情況,當有關部門去實地調查時,他們又不敢出面舉證。
陜西省商洛市反貪局副局長劉建康說,當地近年來判處的基層干部腐敗案件,由于涉案金額較小,逾八成最終被判處緩刑。雖然是依法量刑,但有的村干部卻因此有恃無恐,甚至揚言“我就是個農民,看你還能把我降到哪里去?”而對群眾而言,舉報的后果很有可能只是判處緩刑,村干部回到村里毫發無傷,有的還會打擊報復,村民只能忍氣吞聲。
多位受訪紀檢干部坦言,在目前反腐高壓態勢下,紀委和反貪部門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狀況,尤其是不少村組干部“非黨員”和非公職人員的身份,使黨紀國法難以約束和查處。同時由于村組干部腐敗案件人多、取證難、成案率低和不計入工作考核等因素,使一些紀檢干部辦案“有心無力”。
陜西、廣西不少基層反貪部門干部反映,近年來縣鎮兩級紀檢監察機構雖然得到加強,但全員辦案仍難以實現。基層紀檢監察人員調整、被上級部門抽調等較為頻繁,一些人員業務不夠熟悉,缺少辦案經驗,這些都嚴重制約基層反腐和問責工作的深入開展。
此外,法律界定存在分歧,形成了監管中的“模糊地帶”。西部地區一位市級反貪局負責人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干部犯罪問題有一個立法解釋和兩個司法解釋,規定了村干部從事“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代征、代繳稅款”等七類情況,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當出現貪污、挪用公款或受賄犯罪行為,由檢察機關查辦。而當前移民搬遷、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等腐敗高發領域卻不在七類情況之列,這些領域的貪腐問題被歸為職務侵占范疇,由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監管,形成了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職能范圍的交叉。
“長期以來形成的職能定位,使公安機關的工作重點在刑事和治安案件上,直接查辦村干部職務侵占案件力量不足,經驗也較為欠缺。可以說,農村職務犯罪的情況很多,檢察機關可管的卻比較少,公安機關可管,但查辦的更少。”一些基層司法機關干部坦言。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扶貧 微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