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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性生育權別再成法律難題
再如,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一條“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以及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的規定,用工單位在女職工懷孕期間要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在產假期間還需要有人來頂崗,也無形中增加了用工支出。
同時,根據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和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的規定,用工單位多招收一名女性,就意味著多承擔一份責任、多了一份支出。所以,將女性擋在門外或出現霸王條款,也就成了不少用工的選擇。
所以說,保護女性的勞動權、生育權,其重點應當放在中小企業和臨時用工單位身上,尤其是私營個體企業身上。相關職能部門在為女性和女職工維權的同時,還要積極為中小企業和臨時用工單位,尤其是私營個體企業減負。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生育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可以由政府或社會來承擔;對招收女職工以及負擔女職工生育的用人單位,要給予一定的社會補償費用;擴大生育保險的繳納范圍,平衡用工單位女職工的生育負擔,分擔和降低用工成本等。
如果這一問不解決或解決得不好,隨著二孩政策的全面開放,用人單位雇傭女性員工的意向還會繼續下降,女性在職場中的種種尷尬境地仍然會不斷加劇。現在看來,將女性的勞動權、生育權的缺失責任,一味地強加到用工單位身上,有失偏頗;對一些中小企業和臨時用工單位,尤其對一些私營個體企業主,也有失公平。因此,女性勞動權、生育權的真正落地,或生育不再成為女性職場的攔路虎,還需要政府和社會承擔更多責任,需要政策制度來兜底。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保障女性生育權 就業歧視 性別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