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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10月19日電國務院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和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 重大意義
(一)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定位。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二)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礎。
通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賦予市場主體更多的主動權,有利于落實市場主體自主權和激發市場活力,有利于形成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于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將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間。
(三)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內在要求。
通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明確政府發揮作用的職責邊界,有利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縮政府審批范圍、創新政府監管方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不斷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進政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從根本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四)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必要措施。
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現代市場體系,有利于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促進國際國內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深度融合,不斷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是以開放促改革、建設更高水平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效途徑。
二、 總體要求和適用條件
(五)總體要求。
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與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統一起來,把轉變政府職能與創新管理方式結合起來,把激發市場活力與加強市場監管統籌起來,放寬和規范市場準入,精簡和優化行政審批,強化和創新市場監管,加快構建市場開放公平、規范有序,企業自主決策、平等競爭,政府權責清晰、監管有力的市場準入管理新體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各類市場主體基于自愿的投資經營行為,凡涉及市場準入的領域和環節,都要建立和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條件成熟時,將采取目錄式管理的現行市場準入事項統一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六)類別。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包括禁止準入類和限制準入類,適用于各類市場主體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資、擴大投資、并購投資等投資經營行為及其他市場進入行為。對禁止準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準,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限制準入事項,或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進入;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七)適用條件。
對各類市場主體涉及以下領域的投資經營行為及其他市場進入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可以采取禁止進入或限制市場主體資質、股權比例、經營范圍、經營業態、商業模式、空間布局、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等管理措施: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和新型領域安全等國家安全的有關行業、領域、業務等;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有關行業、領域、業務等;依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且涉及市場主體投資經營行為的有關行業、領域、業務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負面清單的主要類型和適用對象。
負面清單主要包括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是適用于境內外投資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對各類市場主體市場準入管理的統一要求;外商投資負面清單適用于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經營行為,是針對外商投資準入的特別管理措施。制定外商投資負面清單要與投資議題對外談判統籌考慮,有關工作另行規定。我國簽署的雙多邊協議(協定)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協議(協定)的規定執行。
三、 制定、實施和調整程序
(九)制定原則。
法治原則。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作規定但確需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新設事項,應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制定或修訂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涉及全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事項,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決策程序。
安全原則。制定和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各領域安全的制度體系。要以保障經濟安全為重點,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漸進原則。制定和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要立足國情、循序漸進、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取得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后全面推開。對市場上出現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等,要本著鼓勵創新、降低創業門檻的原則,加強制度供給,寓監管于服務,不急于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
必要原則。列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事項應當盡量簡化、確屬必要。不能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中的禁止類、限制類事項簡單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能把現行禁止、限制市場主體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簡單照搬至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能把非市場準入事項和準入后監管措施,混同于市場準入管理措施。不能把對市場主體普遍采取的注冊登記、信息收集、用地審批等措施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能機械套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適用條件,把不適于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的事項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公開原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制定和調整要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形成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制度安排,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制定和調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事項、依據和結果都要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市場 準入 清單 負面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