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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涉投毒案被判無期喊冤12年 自稱遭刑訊逼供(圖)
口供反復
逆轉發生在三天以后。
2002年2月25日的審訊筆錄顯示,巧家縣警方將錢仁鳳列為“投毒案”嫌疑人,并監視居住。從筆錄記載的時間看,對錢仁鳳的這次審訊從當天15點,一直持續到次日凌晨3點,共12個小時。
也正是這一次的筆錄,記載了錢仁鳳的首次有罪供述。
“因為想到朱梅不管我,還有那天吼我,我想讓那些寶寶生病,朱梅就辦不成(托兒所)了。”錢仁鳳說。
筆錄顯示,怨恨成為錢仁鳳投毒的動機。但2002年2月26日,當朱梅被偵查人員問及與錢仁鳳關系如何時,她說“關系還是好的,沒有矛盾”,否認與錢仁鳳有矛盾。
“她(錢仁鳳)人比較老實。春節后我還漲了她50塊錢工資。”朱梅回憶。
錢仁鳳還供述,事發前一天,她在幼兒園廚房內掃地時,在碗柜下面找到一個裝有紅色液體“毒鼠強”的白色塑料瓶。
事發當日,她在廚房內的部分食品里用注射器注入毒物。隨后,她將含有“毒鼠強”的午飯喂給孩子們吃。
但在次日的審訊中,錢仁鳳又稱,那瓶“毒鼠強”是她從家里“無意中帶來的”,并藏在碗柜下面。
此后,警察又針對作案動機、時間、手法等進行了5次訊問。訊問間隔最短為1個小時,最長7個小時;訊問時間最長5小時,最短2個小時。錢仁鳳又將作案目的修正為“要有人死”。
10個小時后,她在第二次審訊中推翻了此前投毒的全部供述。但在警察的質疑和“攻心”下,她再次承認自己作案。
2002年3月11日,錢仁鳳在審訊中修正了“毒鼠強”的顏色,將之描述為“白色塑料瓶裝的黃色液體。”
同日的“提取物品筆錄”顯示,通過錢仁鳳的現場指認,巧家警方在“星蕊寶寶園”南側排水溝內提取白色塑料瓶一個,內有0.5ml液體。
此前,警方還對錢仁父親做了一份筆錄。錢智遠在筆錄中稱,他家中曾買過三種“耗子藥”,一種是玻璃針水瓶裝的紅色藥液;一種是白色塑料針水瓶裝的黃色藥液;還有一種青霉素玻璃瓶裝的白色粉末。
“前面兩種都用完了,只有青霉素玻璃瓶裝的白色粉末沒有用完。”錢智遠稱。
但這與錢仁鳳供述的從家里帶來的“白色塑料瓶裝的黃色液體“相矛盾。
無期徒刑
2002年3月8日由巧家縣公安局法醫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他們在“星蕊寶寶園”廚房內存放的大米、醬油、豬肉、米線、面條、維他型豆奶粉、食鹽、味精、辣椒面等食物中均檢出“毒鼠強”成分。
此外,排水溝內提取的白色塑料瓶內的液體經檢驗也含有“毒鼠強”成分。
2002年3月25日,錢仁鳳在警察前往看守所向她宣布逮捕時,稱“被人害了,一樣事情都沒有做”,再次否認自己投毒。
投毒案事發后7個月,昭通市中級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
在當年的刑事判決書上,法院認定,2002年2月22日吃過午飯后,錢仁鳳在“星蕊寶寶園”廚房的部分食品內投放毒鼠強,并拿給園內的幼兒食用,導致侯磊中毒身亡,并造成其他兩名幼兒住院治療。因錢仁鳳未滿18周歲,依法從輕處罰,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無期徒刑。
據錢智遠回憶,“聽到判決后,錢仁鳳曾大聲喊冤枉”。
宣判后的兩個月,錢父收到了判決書。不久,錢仁鳳的代理律師以“事實證據不足、遭遇警方刑訊逼供”為由上訴。隨后,云南省高院以“事情清楚、被告已認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為由,向錢仁鳳下達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書。
錢智遠收到裁定書后,被告知錢仁鳳馬上要去昆明服刑。
次日,錢父匆忙趕下山去見女兒,在看守所的高墻內,父女相對而泣。“爸,我真的沒有做。”錢仁鳳對父親說。
事發后,“星蕊寶寶園”園長朱梅將家產賠盡,遠走他鄉打工。
2005年,當她返回家鄉時,曾鬧得滿城風雨的“投毒案”風波已平息。
這起由昭通市公安局督辦,巧家縣公安局抽調20余名警察偵辦的案件,也成為當地警界的經典案例。
澎湃新聞曾撥打當年一位辦案人員的手機,對方稱“事情已經過了很長時間,沒印象了”。
當年法院為錢仁鳳指定的辯護律師,也對當年的案子語焉不詳。“指定的案件,公事公辦。”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少女投毒案 喊冤12年 刑訊逼供 錢仁鳳 毒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