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貧困地區因為有駐村干部實際上承擔了兜底貧困戶的調查核實工作,開展社會救助對象的發現、識別和救助工作相對于其他非貧困農村或城市社區更加高效及時。【詳細】
困難群眾對社會救助的需求,已從簡單的基本生活救助向物質保障與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導和社會融入等相結合的綜合型救助拓展。【詳細】
建議建立以家庭收入核算、財產認定為主,家庭剛性支出核算和家庭成員能力評估為輔的社會救助條件綜合認定體系。【詳細】
對社會救助部門及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給予處分時不能一刀切,要考慮違法行為情節和后果,明確容錯糾錯情形。【詳細】
在各級政府的持續推動下,學生資助取得巨大成效,真正做到了“不讓一個孩子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詳細】
從申請到調查、第一次公示、審核、第二次公示后做出決定,通常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際上往往需要兩個月的時間才能拿到救助,這個時間對于處于困難情況中的群眾來說確實比較長。【詳細】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可以充分發揮慈善事業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緩解政府財政支出壓力。【詳細】
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省級層面在救助對象認定時大多限定為戶籍人口,對流動常住人口的救助比較困難。【詳細】
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提供就業補貼、培訓、工作經驗,把有工作能力的人士推回勞動市場,減少福利依賴。公共福利金計劃設有高齡津貼、傷殘津貼、長者生活津貼等。【詳細】
建議更加科學合理地設置認定標準,精準確定救助對象,實現應助盡助。三是更加注重服務型救助供給,把地方探索中行之有效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吸收到法律中,更好地滿足新時代困難群眾多樣化、差異性實際需求。【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