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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二章的亮點之一就是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進行了完善。中國的民事立法經歷了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到健全精神損害賠償的過程,體現了民法的不斷進步。針對民法典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委員們展開了熱烈討論。
甲委員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83條的規定擴展了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其實,這一規定雖然從形式上看賠償的是對特定物的損害,但實質上賠償的是蘊含在特定物中的人格利益損害,保護的是人格利益。比如,父母留下的遺像被他人銷毀,形式上賠償的是照片,實際上賠償的是蘊含在照片中的子女對父母的祭奠、懷念等人格利益。 |
乙委員 同意您的觀點。關于損害“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最早出現在2001年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當時使用的表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如果該等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
丙委員 在我看來,民法典的保護范圍大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很多情形下都可能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但應當對“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進行嚴格限定。即使該行為侵害了受害人權益,也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未必一定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對侵權人而言,自己的行為侵害了被侵權人的物權,是清楚的;但對于某種物品是否具有人身意義,則不一定。因此,法律不能一般性的認為侵權人明知該物對被侵權人具有人身意義。 |
丁委員 是的。只有當侵權人明知是“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而故意加以侵害,且造成被侵權人嚴重的精神損害,才能要求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1183條第2款規定了本條適用的主觀要件,即要求是故意或者是重大過失,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侵權人僅有“一般過錯”,不承擔物品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
戊委員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現在,許多人有收藏愛好,收藏品千奇百怪,有人對于收藏品達到癡迷程度。如果因侵權行為造成收藏品損毀,是否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需要法官綜合全案事實予以考量。 |
己委員 “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范圍,在實踐中主要涉及的物品包括:與近親屬死者相關的特定紀念物品,如遺像、墓碑、骨灰盒、遺物等;與結婚禮儀相關的特定紀念物品,如錄像、照片等;與家族祖先相關的特定紀念物品,如祖墳、族譜、祠堂等。 |
庚委員 我有一個問題是,現在很多人都會養寵物,如果寵物因第三人侵權死亡,飼養者是否有權主張精神損失費呢? |
辛委員 目前,我國法律對于動物受損害,動物飼養人是否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并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寵物不能作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它僅是飼養人感情中較為重視的有生命的財產,無論情感有多深厚,不能間接鼓勵寵物飼養人對寵物的感情超越親人。因此,一般情況下,飼養人在所飼養動物受到侵害時,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不能得到支持。 |
壬委員 對于寵物能否上升為具有精神屬性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考慮,但需要嚴格限制。我們知道,人格利益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稱、肖像、名譽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可以考慮寵物對飼養人的生命、名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時的精神損害賠償。比如:孤寡老人相依為命的寵物,盲人的導盲犬,經飼養參加重大比賽獲獎或因救人等成為公認的名犬等,這些動物與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名譽息息相關,似可考慮精神損害賠償。 |
癸委員 我認為,侵害飼養動物是否構成精神損害賠償,還需要考慮以下因素:侵權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權人造成的損害后果是否嚴重;飼養人提供證據證明其精神受到的痛苦程度超出一般人能夠承受的范圍。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精神 損害賠償 損害 侵權人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