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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丨法定繼承是繼承制度的基礎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繼承條件、繼承份額、遺產分配原則及繼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一種繼承方式,具有身份性、法定性和強行性特征。一般而言,法定繼承制度最能體現一個國家的倫理親緣觀念。民法典繼承編在原繼承法的基礎上,對法定繼承制度作了修改和完善,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老齡事業的健康發展。
1、 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完善代位繼承制度
民法典延續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婚姻、血緣和家庭關系為基本因素,同時參考我國的具體情況而確定。尤其是考慮到我國目前生育政策正處于調整期,不宜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過于擴大。
與此同時,民法典增加旁系血親的代位繼承權,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該規定拓寬了代位繼承制度的適用范圍,彌補了代位繼承僅發生于直系血親間的制度遺憾。
2、 增補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
在原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基礎上,將“隱匿”遺囑和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的,納入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
3、 增加了繼承寬宥制度
這是新增的一項制度。民法典規定,除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以外,繼承人有導致繼承權喪失的其他行為的,只要行為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宥或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可以恢復繼承權。
法定繼承一章共7條。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的順序、代位繼承、姻親繼承、分配份額、酌定分配、遺產處理方式等內容進行了規定。(詳見下圖)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繼承 繼承人 法定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