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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丨“法人”是不是“人”?

2020年07月24日 22:21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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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人”是不是“人”?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從法律層面來講,“法人”并不是自然人意義上的人,是對公司、企業等組織和單位的一種“擬人化”表達。

不能籠統地說“法人”是“人”,但說“法人”是“人”也沒有完全錯。我們日常說的“人”都是你我他這樣的自然人,但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例如你我他;“法人”,例如華為公司;“非法人組織”,例如律師事務所。

當然反過來,不能說某個人是“法人”,企業老總說“我是法人”,那顯然在法律上就有錯誤了。也就是說,某個自然人當然不是“法人”,因為法人是個組織;那個自然人應該是他們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罷了。

說到法人,大家會不會有一個疑問啊?為什么叫法人呢?為什么不叫其他名字呢?叫組織、叫機構或者說再發明一個其他的詞匯?

中國文字博大精深,之所以叫法人而不叫其他,其實它與人(自然人)有很多共同之處。例如有出生、有死亡,有權利、有義務,可以為一定的行為,當然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這個角度上來講,我們可以把法人視為一種客觀存在的主體,這就是民法理論上所謂的“實在說”。

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學》當中就認為,探討法人的本質,應當考慮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實際作用。

臺灣地區著名民法專家鄭玉波認為:“一言以蔽之曰,法人能擔當社會作用,而具有社會價值,法律有賦予其人格之必要。”

因此,承認法人的主體地位,有利于方便社會組織參與交易,降低交易費用;通過在法律上承認有限責任制度,有利于鼓勵交易和刺激投資,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有效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所以我國民法承認法人和自然人一樣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

從這個角度,法人不是一般的“人”,法人又確實是“人”的一種。法人也因此叫“法人”,而沒有叫其他。

編輯:付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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