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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
(五)促進社會力量參與
18. 發展慈善事業。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設立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慈善幫扶活動。動員引導慈善組織加大社會救助方面支出。按照有關規定,對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給予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有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銜接機制。加強對慈善組織和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的監管,對互聯網慈善進行有效引導和規范,推進信息公開,防止詐捐、騙捐。
19. 引導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通過購買服務、開發崗位、政策引導、提供工作場所、設立基層社工站等方式,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協助社會救助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建檔訪視、需求分析等事務,并為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鼓勵引導以社會救助為主的服務機構按一定比例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
20. 促進社會救助領域志愿服務發展。支持引導志愿服務組織、社會愛心人士開展扶貧濟困志愿服務。加強社會救助志愿服務制度建設,積極發揮志愿服務在匯聚社會資源、幫扶困難群眾、保護弱勢群體、傳遞社會關愛等方面作用。
21. 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參與社會救助,擴大社會救助服務供給。制定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清單,規范購買流程,加強監督評估。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已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等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列支。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22. 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制。將走訪、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列為村(社區)組織重要工作內容。承擔社會救助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以及承擔政府委托從事困難群眾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在工作中發現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縣級民政部門開通“12349”社會救助服務熱線,逐步實現全國聯通。
23. 全面推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根據申請人困難情況、致貧原因,統籌考慮家庭人口結構、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剛性支出等因素,綜合評估救助需求,提出綜合實施社會救助措施的意見,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請縣級相關職能部門辦理。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異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請。
24. 優化審核確認程序。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取消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健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發揮各級核對機構作用。
25. 加快服務管理轉型升級。加強社會救助信息化,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5G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社會救助領域的運用。依托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體系,完善社會救助資源庫,將政府部門、群團組織等開展救助幫扶的各類信息統一匯集、互通共享,為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力量開展救助幫扶提供支持。推動社會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救助事項“掌上辦”、“指尖辦”,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項申請、辦理、查詢等服務。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依法依規成立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工作績效評價。加快推進社會救助立法。完善社會救助統計制度。加強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和理論研究。按有關規定申報社會救助表彰獎勵項目,對有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
(二)落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統籌職責,負責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關專項社會救助;財政部門根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保障。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地區傾斜。
(三)提高基層服務能力。實施基層社會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統籌研究制定按照社會救助對象數量、人員結構等因素完善救助機構、合理配備相應工作人員的具體措施。強化鄉鎮(街道)社會救助責任和相關保障條件。村級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開展社會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關愛基層救助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交通、通信費用以及薪資待遇,保障履職需要。加強業務培訓,打造政治過硬、業務素質高、對困難群眾有感情的社會救助干部隊伍。
(四)加強監督檢查。加強資金監管,強化審計監督,對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加強社會救助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行為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金并追究相應責任。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改革創新,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救助 困難 服務 群眾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