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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公益訴訟是對檢察機關的簡單賦權嗎
11月22日,“協同推進公益訴訟檢察工作”議題在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現場被委員、專家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協商交流。
檢察公益訴訟,顧名思義就是由檢察機關作為訴訟主體,以公權力監督公權力的訴訟行為。但在專門研究訴訟法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看來,公益訴訟并不是對檢察機關的簡單賦權。
經濟學中的“公地悲劇”現象,也恰恰說明:最易受到侵害的是處于無保護狀態下的公共利益。肖建國的觀點從此而來,“檢察公益訴訟的應運而生,是為了回應中國的社會治理問題。這是建設生態文明、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一環。”
2015年開始試點、2017年全面推開的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沒有現成的理論支撐,也沒有可借鑒的經驗,算是一項全新的工作,理論與實踐都有待在探索中發展和完善。
據到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介紹,在世界范圍內,雖然很多國家都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但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立足中國國情、根據中國司法體制、為解決公共利益保護定制的“中國方案”。
什么是公共利益?“公益訴訟,只有影響了公共利益才能立案。”會上,代表調研組發言的郝赤勇委員談到了目前如何界定公共的基層困惑?!氨热纾撤ゾ用裥^內的樹木,涉及的是小區業主的利益,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多數人利益不等同于公共利益。
目前,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明確有“4+1”領域,即“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明確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及“英雄烈士保護法明確的英烈權益保護”。
在以上這些領域,行政機關處在保護公共利益的第一線。委員們認為,“檢察機關作為監督機關,重在督促行政機關積極依法、履行職責?!毙そ▏渤窒嗤?,“在生態環境治理中,與行政執法相比,檢察公益訴訟應當居于補充性的地位?!?/p>
司法資源是最昂貴的資源,“好鋼”最好用在“刀刃”上。
于是,會場內一個理念經由委員、學者、相關部門負責人的反復協商交流,變得越來越清晰———
檢察公益訴訟這種中國特色,僅在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或行政執法失靈時發揮作用,并不是否定環境治理中的行政權主導地位,更不應取代或代替行政機關的執法職能。
待到會議結束時,即便是那些在會前對檢察公益訴訟不甚了了的人們,也開始有這樣一種認識: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不是為了監督而監督,更不是顯示你錯我對。目的是通過監督解決問題,補齊社會治理短板,推動法律執行到位,維護好公共利益。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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