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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

2019年08月15日 18:56 | 作者:周佳佳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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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 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全國機構編制工作。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研究提出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研究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四)審定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

(五)統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六)統一管理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并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七)審定地方行政編制總額、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八)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九)推進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法規制度。

(十)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必須服從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落實黨和國家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嚴格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機構改革、體制機制、機構、職能、編制和領導職數等規定,確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暢通。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機構編制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設立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本地區機構編制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鄉鎮、街道的機構編制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

第七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歸口本級黨委組織部門管理,根據授權和規定程序處理機構編制具體事宜。

第三章 動議

第八條 機構編制工作動議應當根據黨中央有關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提出。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由黨中央啟動。

地方各級黨委可以提出本地區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動議,并組織力量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項和超出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上級黨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進。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可以根據規定權限,對本地區相關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提出動議。

各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動議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職能、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調整,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可以由部門決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機構編制工作的動議應當由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各地區各部門提出機構編制工作動議必須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和機構編制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論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四章 論證

第十條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應當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組織論證。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應當有利于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形成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體系,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裝力量體系,聯系廣泛、服務群眾的群團工作體系,有利于推動各類組織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協調行動、增強合力。

第十一條 機構設置應當科學合理,具有比較完整且相對穩定的獨立職能,能夠與現有機構的職能協調銜接。

統籌黨和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應當強化黨的組織在同級組織中的領導地位,加強歸口協調職能,統籌本系統本領域工作。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黨的有關機構可以同職能相近、聯系緊密的其他部門統籌設置,實行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

地方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應當保證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涉及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的機構職能應當同中央基本對應。除中央有明確規定外,地方可以在規定限額內因地制宜設置機構和配置職能,嚴格規范設置各類派出機構。地方可以在規定權限范圍內設置和調整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編制配備應當符合編制種類、結構和總額等規定。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領導職務名稱、層級、數量等規定,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層級相符合。

第十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研究論證機構編制事項時,應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和合法合規性審查,重大問題應當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研究論證時應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五章 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 審批機構編制事項應當按程序報批,嚴格遵守管理權限。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必須報黨中央審議批準。

各部門提出的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重大事項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后報本級黨委審批。需報上一級黨委及其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的,按程序報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授權審批機構編制事項。

地方黨政機構設置實行限額管理,各級機構限額由黨中央統一規定。地方黨委提出機構編制事項申請,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重大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后報本級黨委審批。

地區或者部門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由有相應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審議批準。超出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重大問題,黨委(黨組)在審議后應當向上一級黨委請示報告,上一級黨委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凡屬機構編制重大問題,應當由黨委(黨組)或者機構編制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黨組)和機構編制委員會審議機構編制議題的程序,應當符合黨內法規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黨委(黨組)、機構編制委員會應當主要就以下內容對機構編制議題進行審議:

(一)是否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二)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

(三)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決實際問題;

(四)是否科學合理,充分考慮了除調整機構編制外的其他解決辦法;

(五)是否對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進行客觀分析,并做好應對準備。

提請審議機構編制議題時,有關部門應當對照前款規定逐項作出說明。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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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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