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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實施歷程映照民主法治光芒

2019年07月14日 18:59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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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是由國家對國家權力活動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實施歷程,彰顯人權保障的憲法原則,見證行政訴訟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縮影,映照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文化的光輝。

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通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進行審理。行政審判俗稱“民告官”,是人民法院居中裁判定分止爭,解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使公共權力機關之間糾紛的一種司法制度。在我國行政法律、行政訴訟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過程中,行政審判工作逐步發展起來。

1949年新中國成立,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19條規定:“人民和人民團體有權向人民監督機關或人民司法機關控告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毕底钤鐬榻⑿姓V訟制度作立法鋪墊。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試行組織條例》規定,中央監察委員會具有“接受及處理人民和人民團體對各級國家機關和各種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控告”的職責,將對政府各部門及公務人員的監督檢查權賦予專門監察機構。

1954年,第一部憲法確立了國家賠償原則。在憲法第9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當時對此類案件尚無專門審判庭審理,一般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民主與法制建設得以恢復重建并逐步完善。由于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家大多數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與公民、組織的關系最直接、最廣泛、最經常,因此,相繼出臺的行政法律法規也最早、最多。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則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也即行政賠償,此為國家賠償的重點。

1979年起,陸續頒布了一系列行政訴訟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1980年施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營企業或者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可以就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系改革開放政策實行后最早的行政訴訟立法例。

1982年憲法第3條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钡?1條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庇纱耍瑸檎浇⑿姓V訟制度及國家賠償制度奠定了憲法基礎。

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展,國家賠償法律制度創設完善循序漸進。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p>

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實施后,出現因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罰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治安行政案件,當時由民事審判庭受理。有關食品衛生行政管理等經濟行政案件,則由經濟審判庭受理。是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于建立行政審判庭的通知》,各地法院陸續建立行政審判庭。

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行政審判制度正式確立。行政審判庭全面開展各類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案件類型由原來的治安、土地管理、工商、城市規劃、稅務、計劃生育等種類為主增加到20多種,收案數量上升。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毙姓徟型ラ_始對國家賠償案件進行審理。

隨著改革開放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快發展,行政審判工作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同時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規范國家賠償有關實體和程序問題,確立國家責任制度顯得勢所必然。

1994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將行政執法、刑事司法與非刑事司法活動中違法或錯誤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損害,正式納入國家賠償的救濟渠道。標志著國家賠償法律制度完全確立,堪稱我國人權保障與法制建設的里程碑。

國家賠償機關包括行政、審判、檢察以及監獄管理機關。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兩者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行使司法權力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賠償又分為包括偵查、檢察、刑事審判、監獄管理機關的刑事司法賠償,以及包括民事司法賠償、行政司法賠償的非刑事賠償。

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范圍、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以及賠償程序方面均作出規定,有效保證了受害人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此后,法院設立國家賠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辦公,進行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

國家賠償法開始實施之初案件少,從1998年后持續增長。隨著群眾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范圍也逐年拓寬,類型新,賠償金額大。涉及治安、勞教、工商、衛生、土地、林業、計劃生育、城建、環保、交通運輸、專利、技術監督、民政、財政、稅務、煙草專賣等類型的案件,層出不窮,國家賠償收結案件也呈上升趨勢。

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一次對國家賠償法作修改。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取消確認程序,暢通請求渠道,改變歸責原則,擴大賠償范圍,完善賠償程序,增加舉證質證,明確人員配置,強化賠償監督,提高賠償標準,改進經費保障,對27個方面做了較大修改。

新法取消了原刑事賠償中的確認程序,改為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使賠償程序更簡潔順暢。同時賠償范圍也更寬,賠償條件更明確。新法刪去了原“違法行使職權”的前提,修正為“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還將精神損害賠償首次納入賠償范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完善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規定將國家賠償費用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隨著現代社會高科技發展,法治文化有力推進,法治國家建設深入人心。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以來,我國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提出“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在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國家賠償對民主與法制建設及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體現出來。通過國家賠償查問題,以賠償促規范,強化倒逼機制、監督機制,樹立國家公信力。

2012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為貫徹實施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從組織機構設置、辦案程序、實體裁判標準、文書樣式等多方面出臺規范性文件,至2014年先后制定國家賠償審判司法解釋20余件,司法政策及指導意見等160多件。

為加強冤錯案件平反糾正后的國家賠償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冤錯案件國家賠償工作的意見》,并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起草發布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明確要求加強賠償工作,圍繞刑事冤錯案件,形成上下聯動,相關部門配合,共同做好冤錯賠償工作,切實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賠償 國家賠償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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