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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司法層面首次肯定公司治理“同股不同權”

2019年06月21日 17:00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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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2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21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第6條從審判的角度認可科創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作出的差異化表決安排,尊重科創板上市公司構建以科創新特點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司法的層面上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治理安排。

最高法21日下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并回答記者提問。

劉貴祥介紹,《意見》共有四部分,十七條措施,他重點介紹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針對本次改革創新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在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期間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將股票發行上市由原來的證監會核準改為上交所審核和證監會注冊。為保障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仍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就是說在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對金融法院的管轄問題有一個批復,在這個文件里面,對集中管轄的問題,也就是以發行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其刑事職責有關的糾紛,由上海法院集中管轄,在文件里明確了。為了統一裁判標準,積累和總結審判經驗,培養更為專業的審判隊伍,現在對科創板上市企業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糾紛等一審的民事案件在這個《意見》里面規定也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也就是說在原來集中管轄范圍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根據試點的需要擴大了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的案件范圍。《意見》第3條明確了發行人在交易所發行審核環節的欺詐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明確發行人回答問題環節的陳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組成部分。本《意見》第4條提出,對于證券交易所經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創板發行上市和持續監管等業務規則,只要與現行法律規定不存在不一致的情況,都作為裁判的依據。民事責任追究是促進信息披露義務盡責歸位的重要一環,所以本意見第5條從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對發行人、保薦人、證券中介機構的信息披露民事責任認定進行了體系化的規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進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授權和公司法第131條的規定,這個《意見》第6條從審判的角度認可科創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作出的差異化表決安排,尊重科創板上市公司構建以科創新特點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司法的層面上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治理安排。

二是針對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了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的司法落實措施。在刑事審判方面,《意見》第8條對各級法院嚴厲打擊干擾注冊制改革的證券犯罪和金融腐敗犯罪提出了明確要求,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騙取發行注冊,以及發行審核、注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要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證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意見》還提出,對于惡意騙取國家科技扶持資金或者政府紓困資金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事審判方面,《意見》第9條重點圍繞科創板信息披露特點和發行人內部人參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對審理科創板證券欺詐民事案件進行了規定,提出在科創板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的審理中,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還要結合科創板上市公司高度專業性、技術性特點,重點關注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在此基礎上判斷是否存在誤導投資者的可能性;為落實科創板信息披露的要求,對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發行配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推定其對發行人虛假陳述行為知情,對其相關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主張,依法不予支持。《意見》第10條對“同股不同權”糾紛、不當關聯交易等公司類案件提出了處理意見;《意見》第11條、12條分別對誘使風險承受能力與科創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資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資案件的審理進行了規定;為保護科技創新成果,《意見》第7條還對侵犯科創公司知識產權的案件審理提出了指導意見。

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對完善與注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措施。科學的證券民事訴訟程序是保障民事賠償責任落地的關鍵環節。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也是本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意見》第四部分把提高投資者的訴訟能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兩個方面作為基本進路,對人民法院推動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體制機制提出了要求。《意見》第13條、14條、15條、16條分別在完善現有及有效利用現有證券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加強證券民事訴訟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廣證券示范判決機制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司法措施要求,以降低投資者的訴訟成本,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意見 司法 創板 證券 科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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