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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頭名落選因第二名更適合 女子起訴省保密局
擬錄用人員公示擬錄用潘某被質疑的崗位適合度說法
對于湖北省保密局提出的第二名“崗位適合度方面更好”的說法,夏敏對此并不認同。
公開資料顯示,夏敏于2013年8月通過公務員招考以第一名的成績進入某地級市政法委。同時,她出示的兩份保密業務培訓結業證書顯示,其2013年11月獲湖北省保密局頒發的全國保密干部全員培訓湖北省保密干部培訓班成績合格證書,以及某地級市國家保密局2015年6月頒發的涉密網絡安全保密管理人員培訓班成績合格證書。
夏敏說,2014年1月,業務培訓合格后,她正式任機關保密員,負責本單位(含合署辦公單位和下屬事業單位)的保密宣傳教育、制度制定、自查自評、保密員隊伍管理、保密工作材料撰寫、機要通信等。2016年1月,她所在的地級市保密局發文成立全市保密檢查督查組,任命她為副組長。
“招考職位表上職位描述是從事宣傳法規、機要保密管理工作,難道我的工作經驗和表現不更適合到保密局工作?”夏敏表示質疑。
夏敏認為,根據《湖北省2016年度省市縣鄉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第八條“公示和審批”規定: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體檢和考察結果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公告明確指出,擬錄用人員的確定必須結合考試成績、體檢、考察結果。也就是其他條件均符合的情況下,考試成績第一名應該有優先錄用權。“他們的信訪回復也證明了,我在體檢和考察中并沒有問題,而且我并未放棄這次機會,為什么要錄用第二名呢?”
湖北省保密局給夏敏(化名)的信訪問題回復
起訴遭駁回
夏敏說,這次報考湖北省保密局未被錄取,對她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巨大負面影響。
夏敏與丈夫原本都是武漢人,丈夫長期在外地工作。隨著孩子出生,婆婆從武漢到某市幫她帶孩子,公公一個人在武漢工作,一家人過著三地分居的生活,“如果我按正常情況錄用回武漢工作,公公、婆婆不用兩地分居,孩子也能享受到外公外婆的疼愛”。
省直機關招錄考試競爭激烈,取得第一名非常不易。對于在職公務員,報考資格更是異常珍貴。夏敏說,以前規定入職滿2年方能再次報考,她2013年入職某市政法委,2016年才獲得再次報考機會。而根據新的規定,在職公務員已不能再次參加公務員招錄考試,這次被棄錄,意味著她不可能通過公開招考的方式回到武漢。
夏敏說,考試成績在互聯網上公開,考察公告在機關大樓貼出,人盡皆知,最終湖北省保密局錄取了第二名。面對領導同事、親朋好友的關心,她無從解釋、無法說清,自信心和自尊心受到嚴重打擊。
法院在受理夏敏的起訴后,10月8日,夏敏收到武昌區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書。
裁定書顯示,經審理查明,原告報名參加湖北省2016年度省市縣鄉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原告位列第一,第二名潘某。2016年12月9日,湖北省委組織部對湖北省保密局擬錄用人員進行了公示,擬錄用人員為潘某。2017年2月7日,湖北省委組織部作出《關于同意錄用潘某同志為公務員的函》,2018年4月3日,湖北省委組織部作出《關于錄用潘某同志為公務員的通知》,2018年被告向原告作出《信訪問題回復》,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該院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本案中,被告湖北省保密局是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的內設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且公示、錄用潘某的文件由省委組織部作出,湖北省保密局沒有作出錄用潘某的決定,因此原告將湖北省保密局列為被告錯誤。又因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是黨委部門,上述行為無論是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的行為還是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批準的行為,均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武昌區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夏敏的起訴。并稱,如夏敏不服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十日內,向該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武漢市中院。
夏敏的代理律師告訴澎湃新聞,夏敏已通過武昌區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已經寄送至武昌區法院。
澎湃新聞記者 周琦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公務員考頭名 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