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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風車出事拒賠”有違服務倫理
司機李先生在開順風車時遭遇事故,導致自己的車輛損毀,李先生曾為自己的車輛購買過交強險和商業險,因此他提出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賠付。然而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理由是車輛投保時,性質為家庭用車,事故發生時車輛卻處于網約車運營狀態,李先生擅自改變車輛用途,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加劇,且未通知保險公司。(11月2日《北京青年報》)
順風車出事故遭保險公司拒賠,此前已有多起案例。2016年10月,浙江溫州蒼南的陳師傅在開順風車時發生追尾事故,隨后也被保險公司告知,車輛的擔保性質為私家車,但事故發生時在營運,因此不能賠償。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認為順風車屬于營運性質,這顯然曲解了順風車的本意。
2016年11月開始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提出,“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根據《辦法》第七章《附則》部分第三十八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在該《辦法》中,并未將順風車等同于網約車。
然而,在多起順風車遭拒賠的案件中,有沒有向乘客收費,都被保險公司作為判斷車輛是否營運的關鍵。殊不知,順風車屬于一種分享行為,雖然有營利,但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并沒有改變車輛的用途。換言之,順風車并沒有改變“家庭用車”的性質,保險公司視其為營運性質,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順風車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毫無理由的。
特別是順風車出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有違服務倫理。順風車充分利用了道路和車輛資源,不額外增加道路資源消耗,是城市交通體現分享經濟典型的方式。同時,順風車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善意互助,跟網約車運營有明顯區別。因此,作為保險企業,理應為順風車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而不能為了自身利益,設置免責條款,推卸賠償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順風 風車 車輛 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