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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厘清地方事權邊界 與支出責任
據媒體報道,中央和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終于拉開帷幕。學界正在圍繞中央與地方事權與財權的劃分,展開熱烈討論。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所謂地方政府的“財權”,是沿用早期的說法,現在官方文件中,“財權”這個字眼已經改為“支出責任”。支出責任與財權是有區別的。財權包括獲得財力和支配財力的權力,作為一項權力,它更為主動、擴張而且具有選擇性。但支出責任則限于支出,作為一種責任,它相對被動,選擇性更小,是一種必須盡到的義務而不是可以取舍的權力。
現在人們普遍的看法是,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不匹配,事權太多而財權太小。由此建議調整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與財權關系,尤其是增加地方財權而壓縮地方事權。這樣的觀點不能說不對,但是至少沒有抓住核心問題。
在事權方面,地方政府確實存在事權過大的問題,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將一部分更應該由中央政府承擔的事收歸中央是正確的。但是,在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之前,更應該合理劃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弄清楚政府到底應該有什么事權,不應該有什么事權。只有先與市場劃分清楚了,才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劃分。
在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劃分上,目前仍然突出的問題是,一些本來應該由市場去做的事,政府卻大包大攬地做了。
一方面,人們抱怨地方政府承擔了過多的事權,導致財力不足。可是,政府承擔的不少事本來應該是市場的事。比如說,近些年各地大干快上搞文化產業。政府投資文化產業,大建文化古城等,動輒數十億元,卻收不回投資。政府應該做好公共文化服務,不應該親自去做文化產業。政府越位去做的事情,就是市場的事權。如果不能真正劃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那么,即使地方政府的一些事權被中央收回,地方政府仍然會繼續給自己擴大事權。
地方政府熱衷擴張事權體現權力擴張的特性,但更深層的原因是,由上級部門考核下級部門的以GDP為主的政績的做法,誘導和加劇了地方政府事權擴張的態勢。
在地方政府的財力或者說財權方面,同樣問題多多。目前分稅制下,中央獲得了更多份額的稅收。表面看來,國家的財力遠遠高于地方。但是,通過轉移支付,很多錢仍然重新回到了地方。地方政府的固有收入,加上中央的轉移支付,財力并不小。但地方政府對財力的使用,仍然存在較為嚴重的低效和浪費現象。來自中央的轉移支付,數額非常巨大,但是不少專項轉移支付效率很差,被套取、冒用、挪用、濫用是常見現象;地方政府的自主收入,也往往使用無方,比如用于補貼虧損的國有企業、投資過剩產業等。
地方政府之所以在財力運用上大手大腳,關鍵是監督不力。地方財政支出,仍然缺少信息公開,導致來自公眾的監督制約相當困難。如果不能約束地方政府的支出之手,不能讓地方政府的支出更加公開、透明、科學、規范、可監督、可問責,那么可以想見,無論給多少錢,都不夠滿足地方政府支出的胃口,也不足以落實好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
所以,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財權固然應該得到更科學合理的劃分,但更關鍵的是,還要對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形成科學合理的監督制約機制,由此落實和強化地方的支出責任。首先要合理劃分政府與市場的權力邊界,約束地方政府事權擴張的沖動;其次,將考核地方政府政績的權力更多地交給地方人民,讓地方政府真正為當地人民做事,而不是為了給上級表現政績;再次,實行陽光財政、民主財政,讓地方政權的財政支出受到地方公眾的監督制約,讓地方政府的財力真正為地方利益服務。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中央 地方 事權 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