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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生死時限”,是不能承受的倫理困境
2015年12月29日,深圳一制鞋工廠的程女士在車間突然暈倒被送往醫院,直至12月31日13時35分被宣布臨床死亡。家屬要求認定工傷,卻因超過法定搶救時限遭人社部門拒絕,雙方最后對簿公堂,家屬敗訴。《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深圳市社保局認為搶救“超過48小時”,不符合規定,因此認定程女士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9月6日《新快報》)
這樣一起悲劇故事,疑似又牽出了一項有悖人性倫理的法律條文。僅就此事而言,輿論很容易就得出“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的消極結論。可是,倘若梳理有關法條的行文措辭,以及背后所體現的立法本義,我們或許又會有完全不同的見解。當然,可以確信的是,關于工傷與工亡待遇的認定,司法判斷與常識判斷之間,還存在著太多的分歧。這其中,固然有誤讀、誤解的成分,但更根源于價值立場和思考方式所導致的認知差異。
依據法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所謂“視同工傷”的表述,很是耐人尋味。其一方面意味著,符合上述條件即可同等享受“工傷待遇”;而另一方面,則巧妙繞開了對此類“因病死亡”事件到底是不是“工傷”的認定責任——之所以做出這一制度安排,既是為了給“在崗因病致死”的職工提供兜底性的利益保障,也是為了避免進行一次次具體的“個案鑒定”所產生的巨大成本。
“視同工傷”的制度設計,雖然對人社部門來說省事省心,然而卻在無形之間增加了企業的潛在成本。設想,如果所有在崗因病致死的職工,都要求企業按照工亡待遇對待,后者很可能不堪重負。有鑒于此,為了平衡企業方的利益訴求,降低其無限賠付的風險,法律中才有了“48小時內才視同工傷”的限制。這一條款單獨來看也許顯得有點突兀,可是一旦將之置于連續的法理邏輯內審視,似乎又確有其必要性之所在。
其實,法律還規定,但凡能夠證明因病死亡確由工作引起,比如說職業病等等,那么就可以直接認定為是工傷,就不必受制于“視同工傷”的所謂“48小時之限”。就此而言,“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之說并不準確……當然了,上述種種因素終究只是解讀此事的一個參照,我們還應看到的是,視同工傷的48小時之限,的確人為制造了某種倫理困境:若是家屬堅持治療,很可能因“超時”而喪失工亡待遇;若是選擇消極治療,反倒有可能獲得可觀的補償。這無異于是在激勵家屬冷漠處理,完全有違人倫。
當一條法律條款,造成了顯而易見的倫理困境,那么其注定難有道德可言。誠如我們所見,將“搶救時間”作為視同工傷認定的前置條件,難免會造成令人遺憾的人性掙扎與個體悲劇。在見證過太多的沉重個案之后,職能部門是時候尋找替代性的篩選標準,來取代那冰冷的“生死時限”了。(然玉)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工傷認定 40小時 倫理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