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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故障延誤兩小時構成違約與侵權 專家稱可索賠
原標題:高鐵故障延誤兩小時構成違約與侵權 專家稱可索賠
□ 本報記者 張維
對話嘉賓:
楊立新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何山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
董正偉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占領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8月12日,由北京西開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鐵發生停電故障,車廂內上千人被困在將近40攝氏度高溫的車內,共持續近2小時,幾位乘客已經出現了虛脫。
針對這次“大晚點”,網友們產生了疑問:為何高鐵、動車停電后,不能開門開窗,有無應急預案?因高鐵、動車原因造成的晚點能不能理賠?
依據合同法構成違約
記者:在現有法律法規中,有無針對此類事件的相關規定?
楊立新:這種事故,屬于鐵路運輸合同中出現的故障延誤,應當依據合同法關于客運合同的有關規定。其中最直接的規定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即:“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違反這個規定,就是構成違約責任。
董正偉:這一事件暴露了鐵路運輸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法律制度缺位的問題。有關鐵路旅客運輸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停電等突發事件情況下對旅客的安置措施,即使《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這一對鐵路旅客運輸規定比較詳細的規范性文件也是如此。背后的原因是,鐵路長期以來一家獨家壟斷經營,鐵路立法方面社會參與程度低,消費者無法參與鐵路立法活動,表達公平、合理的訴求。
趙占領:針對高鐵上的停電事故,鐵路方面應該沒有相關規定,特別是對于旅客如何賠償更是缺乏規定。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高鐵 延誤兩小時 違約 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