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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官員搶房案”歷經8年終審宣判:官員退房
法院終審判決官員退房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審判決之后,三亞市天涯海角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認定陳傳洪、李小白等和三亞旅游投資公司簽訂的《三亞市集資建房協議》有效的理由不成立,戴彬森與三亞旅游投資公司簽訂的《三亞市集資建房協議》才是有效合同,合同效力與三亞旅游投資公司經國資委批準收回房屋另外處理的解除通知是否送達陳傳洪無關。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三亞旅游投資公司和陳傳洪之間簽訂的集資建房協議是否有效;二、戴彬森、江桂金與三亞旅游投資公司簽訂的集資建房協議是否有效;三、天涯海角公司是否有協助陳傳洪辦理房產證的義務。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三亞旅游投資公司與陳傳洪簽訂的《三亞市集資建房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一審判決認定《三亞市集資建房協議》合法有效正確。根據陳傳洪和三亞旅游投資公司簽訂的《三亞市集資建房協議》的約定,陳傳洪的合同義務是支付集資款,三亞旅游投資公司的合同義務是交付房屋、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現陳傳洪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天涯海角公司關于該協議未實際履行的上訴主張與事實不符;根據前述約定,陳傳洪支付的225598元集資款占訴爭房屋建筑安裝成本比重100%,在其房屋集資款金額上不存在損害社會物質利益的情形。陳傳洪繳清集資款已近10年,而三亞旅游投資公司至今未向陳傳洪交付房屋,卻將該房另賣給了戴彬森,天涯海角公司、三亞旅游投資公司、戴彬森三方在本案審理中均未提供證據證實戴彬森本人系低收入無房戶或其按商品房市場價格購買,故陳傳洪支付集資款、購買訴爭房產的行為亦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2007年10月9日,三亞旅游投資公司與戴彬森在明知陳傳洪簽訂的《三亞市集資建房協議》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雙方就涉案房屋簽訂了《三亞市集資建房協議》,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戴彬森,系一房二賣,損害了陳傳洪的合法利益。故該份《三亞市集資建房協議》屬無效合同。
三亞天涯海角公司作為訴爭房屋相關權利義務的承接人,應承繼三亞旅游投資公司與陳傳洪簽訂的《三亞市集資建房協議》中三亞旅游投資公司的有關合同義務,依法與三亞旅游投資公司共同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辦證義務。天涯海角公司關于一審判決判令其協助辦理訴爭房屋產權證書系司法干預行政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
據了解,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及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對和陳傳洪同時參與三亞旅游投資公司集資建房的其他購房者的案件作出了內容相似的重審判決,目前正在等待執行階段。
盡管贏了官司,盡管自己房子所在地段的房價與當初相比已經漲了很多,但陳傳洪還是覺得,這8年來,為了拿回本就屬于自己的房子,他付出的維權成本太高了。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任明超
編輯:楊嵐
關鍵詞:三亞 旅游 投資公司 集資 陳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