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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
5.加強市場監管。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破除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繼續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加快工商登記后置審批改革。進一步推進工商注冊登記制度便利化,2015年年底前實現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實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市場監管方式,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透明、規范、高效的投資項目縱橫聯動、協同監管機制,實行綜合監管,推廣隨機抽查,探索“智能”監管。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全國一張網”建設,依法保護企業和個人信息安全。完善外資管理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健全對外投資促進制度和服務體系,支持企業擴大對外投資,推動裝備、技術、標準、服務走出去。
6.創新社會治理。加強社會治理法律、體制機制、能力、人才隊伍和信息化建設,提高社會治理科學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支持和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規范和引導網絡社團社群健康發展,加強監督管理。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范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公共突發事件防范處置和防災救災減災能力。全方位強化安全生產,全過程保障食品藥品安全。推進社會自治,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7.優化公共服務。著力促進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健康發展,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調節收入分配和完善社會保障職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實現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法定化。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公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質量監管。推進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向社會購買;確需政府參與的,實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8.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深化資源型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完善并嚴格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
目標: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和諧社會、生態文明,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措施:
9.完善政府立法體制機制。嚴格落實立法法規定,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推進政府立法精細化,增強政府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完善立法項目向社會公開征集制度。通過開展立法前評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項目論證制度。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定期開展法規規章立法后評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學性。對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和廢止。加強行政法規、規章解釋工作。
10.加強重點領域政府立法。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加快推進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創新社會治理,保障公民權利和改善民生,維護國家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和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領域的政府立法。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規章。
11.提高政府立法公眾參與度。拓展社會各方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機制。擬設定的制度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要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規規章草案要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加強與社會公眾的溝通,健全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12.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實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實行制定機關對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制度。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審查制度,加大備案審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糾。
13.建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清理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自2015年起用3年時間,對國務院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2017年年底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實行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文本動態化、信息化管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根據規范性文件立改廢情況及時作出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編輯:曾珂
關鍵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 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