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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社法委副主任施芝鴻解讀十八屆四中全會亮點

2014年12月09日 07:47 | 作者:施芝鴻 | 來源:人民政協網-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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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點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被總結概括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

  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說明中指出,黨和法治的關系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最本質的特征、最根本的保證這兩句話,揭示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關系中最本質、最根本的東西。《決定》明確提出,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

  四中全會《決定》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提法,叫做:堅持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對“黨在法上”還是“黨在法下”問題的科學回答。這就是說,黨的領導既不是在法上,也不是在法下,而是黨的領導就在法中。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法律上的領導地位,都是按照歷史和人民的選擇,在我國憲法中莊嚴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說到底就統一在憲法的這種明文規定中。這就是說,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黨在歷史和人民的選擇中形成的領導地位。因此,堅持黨領導人民依法治國就是按憲法辦事;反對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依法治國就是違憲。如同我們在社會主義文化建設中決不能搞“去中國化”一樣,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決不能搞“去中共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決不能搞“西方化”、“資本主義化”。

  在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問題上,中國共產黨是在總結執政以來正反兩方面經驗基礎上探索前進的。這次四中全會《決定》用“三統一”、“四善于”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清楚地回答了這個問題。“三統一”,就是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與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四善于”,就是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三統一”、“四善于”把中國共產黨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關系說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這既是中國共產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具體路徑,也是中國共產黨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基本內容。這將是繼十一屆三中全會把我們黨的工作重心由“以階級斗爭為綱”,轉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偉大歷史轉折之后,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把我們黨包括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全部工作、所有活動轉到法治的軌道上來的又一次偉大歷史轉折。這個偉大轉折包括“打造兩個升級版”、“轉好兩種方式”: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要靠轉變發展方式;打造中國法治建設升級版,要靠轉變黨的執政方式。可見,四中全會《決定》通篇既強調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又以更大的力度、更多的舉措強調了改善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這是實實在在的依憲治國。某些西方媒體硬要把這說成是“以黨治國”,這只能表明,他們的偏見比無知離真理更遠。

  總之,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就是那經典的三句話:黨既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也領導人民執行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踐中,中國共產黨將按照四中全會《決定》精神,在加強法治建設過程中對依據黨內法規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作出更系統更周密的制度安排。

  ■■■亮點四:四中全會《決定》通篇體現了我們黨對憲法的高度尊崇和確保實現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堅強決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國家根本大法。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為了在全社會建立憲法信仰、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全會《決定》提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這兩項極其重要的制度性規定。同時,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對這些重大的制度性安排,同樣是敏感的法學理論界意識到,這些制度性規定使全國人大在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方面有章可循,我國違憲審查機制將有望被真正激活。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一制度設計,體現了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已被實踐證明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決定》強調“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既突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具有最高的憲法監督權,又指明了推進憲法監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在貫徹落實《決定》過程中,將健全監督機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憲法監督的對象、范圍、方式等,把《決定》原則性的要求具體化、程序化,使憲法監督更規范、更有效。

編輯:付鵬

關鍵詞:全國政協社法委 施芝鴻 十八屆四中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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