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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類社會組織是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要力量
5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文化部等部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文化部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李國新表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是一項全新的改革性工作,做好這一工作,不僅需要各級政府有正確的認識、堅定的決心和有力的措施,還需要有一批形態多樣、結構合理、能力專業、治理規范的承接主體,其中就包括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文化類社會組織在文化治理體系中可以發揮“第三部門”的作用,是政府以社會化機制和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主要依靠力量之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的任務,中辦國辦《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把社會化發展提升到增強公共文化服務發展動力的高度,明確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日前,文化部、財政部等部門出臺了《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以及《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這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辦國辦《意見》要求的實際行動,是公共文化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增強發展動力的重要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機制與方式的重要步驟。
這一文件明確提出了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目標任務:到2020年,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指導性目錄廣泛涉及了從產品創作與傳播、活動組織與承辦、設施運營和管理,到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傳承展示、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服務的購買等有關公共文化服務全鏈條、全要素的內容。在構建現代公共文化體系的總體任務中,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是一項全新的改革性工作,做好這一工作,不僅需要各級政府有正確的認識、堅定的決心和有力的措施,還需要有一批形態多樣、結構合理、能力專業、治理規范的承接主體,其中既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的企業、機構等,也包括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也就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所說的“文化非營利組織”,中辦國辦《意見》中所說的“文化類社會組織”。
國際經驗表明,文化類社會組織在文化治理體系中可以發揮“第三部門”的作用,它與政府、市場所承擔的公共文化服務職能相輔相成,在資源動員、服務提供、活動實施、運營管理等方面具有專業化的能力和獨特的作用,是政府以社會化機制和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主要依靠力量之一。從我國的現實需求看,引入競爭機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是推廣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一個重要目的。引入競爭機制,必然要求打破提供主體單一壟斷局面,必然要求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的格局。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一大批專業化的文化類社會組織的發育成型和規范運作,就不會有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近年來,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開始出現了一些比較規范的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專業化社會組織。典型的如上海華愛社區管理服務中心管理多家社區文化中心,北京民辦悠貝親子圖書館、皮卡書屋分別承接朝陽區、東城區街道圖書館管理運營,無錫全中文化公司承接無錫新區文化館管理運營等。今年初,上海市文廣新局公開向全社會征集社區文化中心專業化管理主體,60多家企業和社會組織報名,最終遴選認定了31家合格主體,說明在上海這樣的大城市,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專業化社會組織呈迅速發展態勢。
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文化類社會組織的現狀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需求還不相適應。全國公共文化領域目前雖然有8700多支館辦文藝團隊,有30多萬個群眾業余文藝團隊,還有不計其數的以“文化能人”為核心的自發文藝組織,但真正符合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具有比較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要求的社會組織,為數還很少。也就是說,現有的具有一定專業服務能力的文藝團隊組織由于治理結構和管理運行不規范,多數還不能成為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組織。中辦國辦《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明確要求培育和規范文化類社會組織,這是實現政府將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的前提條件,是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的基礎工作。
培育和規范文化類社會組織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首先,需要宣傳普及文化類社會組織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的功能、作用,讓更多的自發性文藝團隊組織認識到升級轉型為文化類社會組織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識到松散型的興趣團隊和組織化的社會團體在實現價值理念、社會貢獻和志愿精神方面的區別,在全社會培育以組織化形態、專業化能力服務于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理念和意識,為文化類社會組織的涌現奠定思想基礎。其次,簡化文化類社會組織的登記手續。明確《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所說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包括文化類社會組織,文化類社會組織適用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的政策,掃除在成立登記方面繁瑣的程序障礙。第三,目前階段,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項目、資金向文化類社會組織傾斜,開辟文化類社會組織的資金來源渠道,培育其造血機制,夯實文化類社會組織提升服務能力、持續發展的基礎。第四,加強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引導和指導文化類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財務、資產、人員、績效的管理和評估制度,形成良好的服務信譽,依法依規承接、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文化類社會組織 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