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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嗎,離婚要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

2023年01月13日 17:36  |  作者:  |  來源:人民政協網 分享到: 
《 人民政協報 》 ( 2023年01月10日   第 12 版)

本報記者 徐艷紅

1月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通過“云法庭”向一起離婚案的雙方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據悉,這是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1月1日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依據新規向當事人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

在離婚案庭審過程中,原告陳女士表示雙方婚后性格不合,經常為瑣事爭吵,劉先生長期酗酒,性格暴躁,陳女士經常因家庭瑣事被語言侮辱及家暴,所以請求法院判決她與劉先生離婚。同時,陳女士還請求法院判決婚生子由其本人撫養、劉先生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及離婚經濟補償金共計15萬元。與以往的離婚案庭審不同,為平等保障離婚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防止并遏制離婚訴訟當事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朝陽法院法官向雙方當事人線上發出了一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

離婚為何要申報夫妻共同財產,不如實申報又將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該案主審法官黃河說,離婚訴訟中,未成年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主要的爭議焦點。法院發出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是根據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護新規實施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離婚訴訟中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財產難”的現實困難,也意味著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將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我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告知書事項,當事人需申報婚后取得的所有財產,包括工資、補貼、房產、車輛、存款、股票、股權、投資型保險、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等,以及債權債務、婚前購買婚后還貸的動產不動產等。

全國青聯委員、河北省唐山市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秘書長、華北理工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向東表示, 民法典第106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有明確規定,只要依法辦理結婚登記,除了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或雙方書面約定為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外,夫妻雙方婚后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便于法院公正高效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朝陽法院在向陳女士和劉先生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一并送達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該項舉措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時查實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便于公正高效地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同時也有助于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秉S河說。

向東解釋,法律規定看起來簡單明了,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卻非常復雜。如夫妻一方婚后用個人婚前存款炒股,產生的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后將自己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權進行資本運作,賺到的部分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彩票獲得巨額獎金,獎金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情形下,除非夫妻雙方書面明確約定收益歸一方所有,哪怕另一方對于炒股、資本運作、買彩票的行為不知情、沒參與甚至是小反對,但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都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體現了國家對于婚姻家庭的特殊保護,也符合“同財共居”的傳統婚姻習俗。

同時更要看到,我國家庭中普遍存在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性別分工模式,使得夫妻雙方不僅存在收入高低的差異,更存在著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知悉程度和支配控制力的差異。如果沒有有效的保護和救濟,就可能出現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一無所知”,申請法院調查證據“一無所獲”,最終離婚財產分割“一無所有”的情形。

向東說,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從婚姻當事人來看,可保護不掌握“財政大權”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從法院來看,審判實踐中婚姻一方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屢見不鮮,但如何認定“隱匿”的主觀故意較為困難,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通過規定“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屬于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就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據此推定該方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故意,更有利于推動誠信訴訟、降低訴訟成本、維護公平正義。

不如實申報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還可能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黃河說,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向東稱,在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之前,民法典并未對離婚訴訟當事人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進行規定。同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試行)》中財產申報制度也常常受到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質疑,認為財產申報只是司法指導性文件的規定,并非法定義務?,F在,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已明確規定為法定義務,如果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據此推定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故意,由此可能產生一系列法律后果。首先,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其次,未如實申報,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仍可依法對未申報方少分或不分。

編輯: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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