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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能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

2021年08月24日 13:57  |  作者:竇振京 吳明慧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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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有用心的“離婚” 本報記者 田福良 作 怎么又是你?

當婚姻不再是有情人終成眷屬的美好歸宿,也不應當成為謀取灰色利益、突破政策限制的“避風空殼”,“假婚姻”帶來的法律風險是真實且痛徹心扉的,而且這種風險危機多以悲劇結尾。

為遷戶口假結婚

未達目的難脫身

張女士為了讓兒子獲得北京學籍,在中間人介紹下,與素不相識的李先生簽了份“假結婚協議”,約定通過結婚的方式將自己與兒子的戶口遷到北京,同時約定在婚姻登記當天,張女士向李先生支付12萬元,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后再支付8萬元,最后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因戶籍政策發生變化,張女士及兒子戶口無法在預期時間內遷至北京。

張女士遂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同時要求李先生返還已支付的12萬元。

庭審中,李先生認可張女士陳述的事實,但不同意離婚,認為辦理結婚以及支付12萬元都是張女士的自愿行為。無法實現戶籍遷入目的,與他無關。

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與李先生離婚。因張女士主張返還的12萬元不屬于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不屬于離婚糾紛案件處理范圍,故駁回了張女士該項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中,張女士與他人簽訂“假結婚協議”,該協議雖然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但所簽訂協議違背了公序良俗,破壞了國家戶籍管理制度,故協議無效。

婚姻關系應以感情為基礎。李先生雖然不同意離婚,但雙方在婚姻登記后,從未共同生活,結婚目的也非因情感,而是一種灰色“交易”。

婚姻不是兒戲,在法律上沒有真假之分。在雙方“假婚姻”存續期間,除可能涉及雙方財產等問題,還可能涉及繼承、拆遷等事宜。如引發爭議,可能面臨“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困境。

為謀財頻轉京牌指標

“假婚姻”引牢獄之災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間,姜某在北京多地通過與他人假結婚再離婚的方式過戶京牌小客車指標,幫助劉某、付某、孫某等人取得《北京市個人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共獲利6000元。

后姜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最終,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姜某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官釋法】

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北京市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系國家機關公文,姜某通過假結婚再離婚的方式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依法應予懲處。

這種買賣或者變相買賣小客車指標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行為,且雙方交易的時候往往沒有簽訂書面材料,發生爭議后,指標買受人常常會陷入舉證不能的困境。

因此,用“假婚姻”來逃避法律約束、鉆政策空子的行為萬萬不可。

為購二套房假離婚 不料妻離家散

周先生與鄭女士在婚前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以下簡稱為A房),雙方約定房屋為共同共有?;楹?,雙方商議通過“假離婚”的方式規避國家針對購買二套房所需的稅費,待房產交易完成后再復婚。

雙方私下簽訂了“假離婚協議”,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A房歸鄭女士所有。

因賣家原因二套房未完成交易,買賣合同解除。周先生與鄭女士人就重簽“A房歸屬協議”事宜發生沖突,周先生多次要求與鄭女士復婚,均被拒絕。

后周先生將鄭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書》無效。經法院審理,支持了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此后,二人還對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了訴訟,法院判決A房歸鄭女士所有,鄭女士向周先生給付房屋折價款200余萬元。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周先生與鄭女士“假離婚”目的明確,真實意思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關系后的夫妻財產等實際分割,故《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協議無效。

雙方私下簽署的《假離婚協議書》形式上具備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也確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但因其合法形式下掩蓋了避稅之非法目的,故該份協議也無效。

婚姻是莊嚴神圣的契約,有些人卻在利益驅動下,將婚姻作為籌碼去鉆政策的空子,最終,“賠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編輯:何方

關鍵詞: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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