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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 | 站在十字路口的白衣天使,救還是不救?
民法典第1220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如何正確理解這一規定,委員們展開了熱烈討論。
甲委員 對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下的患者實施緊急救治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履行救死扶傷職責的基本要求,是醫療機構公益性特征的鮮明體現。理解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最重要的是正確把握好什么是“緊急情況”。 |
乙委員 民法典第1220條規定的“緊急情況”,應該是指患者的疾病或病情存在迫在眉睫的重大風險,來不及告知患者相關信息并征求其意見,如不立即采取相應搶救措施,將危及其生命或對其身體健康造成重大不利后果的情況。比如,某人在施工過程中墜樓,頭部嚴重受傷后送醫院搶救但無家屬或企業負責人在場,醫生認為必須立即開顱清除瘀血,否則會喪命或造成癱瘓、成為植物人等嚴重后果,就應該認定為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司法實踐中,法官認定是否屬于“緊急情況”,除了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外,一般還會結合危急情況及時間上的緊急性,進一步判斷是否屬于醫療機構可實施緊急救治的情況。 |
丙委員 有道理,對是否構成“緊急情況”的判斷,應該對當時情況進行綜合考量。但從民法典第1220條的字面意思看,似乎僅規定了患者生命垂危時的緊急救治,卻沒有規定患者存在重大身體健康風險時的緊急救治。比如,某人因生產事故導致三根手指前端被切斷送醫,沒有親屬或企業負責人在場。患者因疼痛和失血昏迷,如不立即切除這三根手指的剩余部分將導致整個手掌不保,而等待患者蘇醒再行使醫療同意權明顯已經來不及。在此情況下,為患者重大身體健康利益,是否也應適用緊急救治的相關規定? |
丁委員 其實,這種情形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緊急救治情形。一是第1220條用了“因搶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的表述,這里的“等”,就可以將“搶救生命垂危患者”之外情形放進來;二是適用“緊急救治”規則的前提還有“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意見”,這兩個方面需要進行綜合考量。實質來看,民法典有關緊急救治的規定是對患者自主決定權的一種限制和補充,關涉患者重大的生命健康利益。從保護患者利益的角度出發,緊急情況應不限于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還應包括雖然患者的生命沒有嚴重危險,但如果不采取緊急救治行為,患者的健康利益將嚴重受損的情況。因為實施緊急救治行為是法律的特別授權,必須謹慎,不能過于寬松。因此,采用具體列舉“生命垂危”情形再加上“等”的表述,是適當的。 |
戊委員 是這樣的。民法典規定,實施緊急救治行為需經過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也是出于同樣考慮。 |
己委員 民法典關于“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規定,也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有一個大家都知道的案例,患者李某因難產生命垂危,醫院決定讓其免費入院治療并立即進行剖腹產手術,但胎兒的父親肖某卻拒絕在剖腹產手術單上簽字,還在手術單上寫上了“堅持用藥治療,堅持不做剖腹手術,后果自負”。后雖經醫生勉力救助,但李某及胎兒都未幸免。這就使得人們有了疑問,如果患者近親屬明確不同意治療的意見,且已明顯損害到患者利益時,醫療機構能不能采取緊急救助措施? |
庚委員 現行有效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對“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情形作了明確界定,具體包括:(1)近親屬不明的;(2)不能及時聯系到近親屬的;(3)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4)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由此看來,對于患者和近親屬意見不一致的情況,或因涉及醫學倫理和專業判斷問題,民法典未作出規定。但從醫療機構的角度講,應根據民法典等規定,盡量本著救死扶傷的精神結合專業判斷作出處理。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患者 規定 緊急 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