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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隨母改嫁的子女,是否具有代位繼承權?
基本案情
王某甲與王某乙系叔侄關系。被繼承人李某某婚生王某甲、王某乙之父等五名子女。王某乙之父先于被繼承人李某某死亡,王某乙之母帶王某乙改嫁。王某乙之母雖然帶子改嫁,但在被繼承人李某某在世時,經常來往,關心照顧其生活,過年過節還去探望送食品。被繼承人李某某死亡時,王某乙送去70元,與王某甲共同料理喪事。被繼承人遺有83.507平方米房產,由王某甲等居住。
被繼承人李某某死亡后,王某甲等人就王某乙是否具有代位繼承權產生爭議。王某甲等人認為王某乙之父對被繼承人未盡贍養義務,王某乙系晚輩血親,無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裁判結果
一、 二審法院均認為:王某乙之父雖然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對被繼承人盡到了贍養義務,應當享有繼承權利。王某乙作為其父的晚輩直系血親,按照我國有關政策規定,有權代位繼承其父應得的遺產份額。
法律評析
根據民法典第1128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雖然民法典中沒有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法定繼承人地位,但是通過代位繼承制度保護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繼承權。
此案屬于代位繼承糾紛,其主要爭議點在于王某乙的母親帶其改嫁后,是否還享有對其生父的代位繼承權。法院通過判決,明確了隨母改嫁的子女,不影響其代位繼承權,保護了王某乙的合法權利。
1. 在其生父未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隨母改嫁的子女仍然具有代位繼承權
被繼承人李某某死亡時,享有繼承權的為其子女王某甲等人,且他們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王某乙之父雖然先于被繼承人李某某死亡,但留有其子王某乙。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權的取得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被繼承人死亡;二是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本案中,王某乙之父在生前對被繼承人李某某履行了贍養義務,且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本案中,還有特別的情形是,王某乙之父死亡后,王某乙之母雖然帶子改嫁,但在被繼承人李某某在世時,仍有經常來往,并關心照顧其生活,過年過節還去探望送食品。李某某死亡時,王某乙還也參與了料理后事。這些都是在繼續替王某乙之父履行贍養義務。法院判決認定了這一事實,并據此認為王某乙之父依法享有繼承權。
在王某乙之父未被剝奪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雖然王某乙之母已經帶其改嫁,但母親改嫁行為本身不能導致其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的后果。因此,其子王某乙有權代其父之位與王某甲等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且王某乙繼承遺產份額以其父有權繼承的份額為限。
2. 確認隨母改嫁子女的代位繼承權,需要在厘清相關法律關系基礎上,合理分割遺產,促進家庭關系和諧
在法律上,子女與父母的親子關系是由血緣決定的,與父母的婚姻無關。不論子女的父母是否離婚或再婚,子女都是自己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父母沒有留下遺囑的前提下,都有權繼承其的遺產。
此案中,雖然王某乙在其生父去世后隨母親改嫁,雖然王某乙與其生父之間的血緣關系沒有改變。從法院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看,被繼承人李某某沒有遺囑,王某乙的生父與李某某的其他子女一樣,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王某乙的父親沒有被剝奪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王某乙有權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其生父應繼承的李某某遺產相應份額。
法院明確王某乙具有代位繼承其父應該從李某某處繼承的遺產的權利,有利于促進親屬間的溝通,有利于和諧家庭關系的構建。同時,在確認王某乙享有代位繼承權的基礎上,考慮到王某乙已隨母親改嫁的現實,結合被繼承人的遺產現狀、各繼承人居住現狀,合理地在各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也有利于遺產繼承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繼承人 子女 代位繼承 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