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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收養”與原收養法相比,有哪些新變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五章規定的“收養”,主要內容以收養法為基礎,但也結合收養實踐的發展需要,對部分規定進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規定。主要包括:一是進一步擴大了被收養人的范圍,由過去的不滿14周歲擴大至不滿18周歲;還將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修改為“未成年人”,使更多的未成年人符合被收養的條件,體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二是適當放寬了收養人條件及收養人數,將過去對收養人無子女的要求改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同時對收養人增加了“保護”被收養人能力和“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條件,嚴格了對收養人的條件。三是完善了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年齡差限制,將原只要求無配偶的男性單方收養女性應具有40周歲的年齡差距的規定,改為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收養 規定 收養人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