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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⑨|業主的建筑物如何區分所有權?
為解決居住問題,高層建筑與多層建筑越來越多,由此產生了一棟建筑物存在多個所有權人的 情形。對此,在法律上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加以解決。民法典物權編第六章為“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共17個條文。內容包括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的專有權和對專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的權利。
1. 業主專有權
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屬于業主專有,業主有權對專業部分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判斷專有部分的標準包括構造上的獨立性,使用上的獨立性和能夠登記成特定主體所有權的客體。
2. 業主共有權
建筑物內的住宅和經營性用房之外的部分屬于業主共有權的范圍。建筑區劃內的建筑、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停車位、車庫,建筑物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歸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公共綠地或明示屬于個人的綠地除外。
3. 業主對建筑物區劃內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權主要通過行使表決權和承擔相應義務來實現
根據《民法典》278條的規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等事項均由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籌集建筑物及附屬設的施維修資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屬于重大事項,需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需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4. 業主的社會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286條的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5.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業主 建筑物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