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和經營性用房后,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放棄 部分 權利 業主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網站律師| 網站聲明| 聯系我們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管·人民政協報社主辦法律顧問: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本網站所刊登的新聞和各種信息未經協議授權不得使用或轉載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20070號 京ICP備09078172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35063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79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8146989 舉報郵箱:rmzxw@rmzxb.com.cn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