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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中國法律的文學表達

2020年03月16日 20:29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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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之際的評點家金圣嘆,將“以文運事”和“因文生事”視為區分史書與小說的一大原則。不過,我們也不要忽視史書與小說之間存在的某些共性。對史書來講,根據事實“計算出一篇文字來”,固然是史家必須遵循的原則,但是,如何“計算”這篇文字,勢必涉及事實的取舍或剪裁,這難免會摻入史家的主觀考量和價值判斷。就小說而言,即便“削高補低都由”作家自行裁奪,然而這種操作,絕不可能脫離當時的社會文化語境。這意味著,作家的想象和虛構,唯有在特定語境中方有可能,也才顯得合符情理,從而被讀者所接受。文學既可以據實敘事,亦可以言志抒情;而言志抒情的文學,則可以成為研究思想史、情感史等的材料。據此,抹殺文史之間的差異固然不妥,否定文學作品的史料價值同樣不妥。

傳統中國文學的史料價值,或可概括如下:(1)基于“文史互證”的研究取徑,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將文學作品作為史料來利用;(2)把文學作品當作思想史、觀念史、情感史、心態史、文化史的素材來運用;(3)剔除文學作品的修辭成分和虛構情節,或可獲得表達事實真相的材料。這一概括,亦同樣適用于研究傳統中國的法律與文學。

研究古典中國法律與文學的學者和論著,可分為兩大陣營:

一是文學史家之研究,如黃巖柏《中國公案小說史》、孟犁野《中國公案小說藝術發展史》、孫楷第《包公案與包公案故事》、朱萬曙《包公故事源流考述》、李永平《包公文學及其傳播》等。這類研究,注重考訂公案文學的文獻和故事的源流,品評和分析公案文學的藝術特點,但卻較少關注法律問題,可謂文學研究,而非法學研究。

二是法律學者之研究,如徐忠明《包公故事:一個考察中國法律文化的視角》《眾聲喧嘩:明清法律文化的復調敘事》,郭建《戒石銘與皮場廟》《金龍難娶玉堂春》,霍存福《漢語言的法文化透視》,孫旭《明代白話小說法律資料研究》,蘇力《法律與文學:以傳統中國戲劇為材料》,何志鵬、李龍等《古典名著中的秩序隱喻》等。這類論著,更多關注文學作品敘述的法律與法理,而對文本和故事的來龍去脈,則不甚措意。

上述的介紹,盡管掛一漏萬,但已有足夠的代表性,基本上體現了傳統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的材料、問題與方法的輪廓。下面,再來勾勒此一研究的內容和特色。

其一,考察詩詞、小說、戲曲等文學作品表達的法律知識和法律觀念,可謂狹義的法律與文學研究。作為我國早期詩歌總集的《詩經》,既是詩,也是經;而在“六經皆史”的意義上說,《詩經》還是史。在談論民事細故訴訟時,古人往往以“鼠牙雀角”來形容,這一說法最早見于《詩經·行露》;今人在談論“送法下鄉”時,則會提到《甘棠》。對這兩首詩的法律意蘊,王元明《從〈詩經·召南·行露〉一詩看周代的訴訟》、徐忠明《從〈詩經·甘棠〉事志考釋到送法下鄉》、龔汝富《明清訟學研究》等,皆有分析和解釋。朱珺的碩士論文《唐詩中的唐代司法文化》,以《全唐詩》和敦煌文學收錄的唐詩為材料,考察了唐代士大夫的司法觀念和司法理想,以及他們對司法現狀的看法和態度。利用敘述民風、民俗等地方文化特色的竹枝詞,徐忠明撰寫了《雅俗之間:清代竹枝詞的法律文化解釋》,分析了竹枝詞所反映的清代民眾的訴訟態度等問題。不消說,對傳統中國詩詞與法律的研究,目前還顯得比較零碎,相關文獻尚待整理,而在此基礎上的系統研究更有待進一步展開。

相對而言,傳統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以小說和戲曲為重心。對這類作品的研究,不只學術成果多,而且分析也比較深入。概括起來,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采取“文史互證”的研究進路,考辨文學作品敘述的法律與實際行用的律例、習慣、契約文書、司法文書之間的異同。比如,公案小說敘述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與當時實際行用的法律規定是否一致;又如,契約文書、司法文書的寫作格式、修辭技巧和基本內容,與當時實際行用的同類文書是否相符。實際上,某些公案小說,比如明代《新民公案》的編撰格式,與當時流行的訟師秘本和日用類書,可謂基本相同,它們都由告詞、訴詞、判詞這三種文書所組成。通過這樣的辨析,還可以進一步考察傳統中國法律知識的生產者、傳播者、接受者,以及傳播渠道、接受方式與普及程度。(2)運用文化史、觀念史、心態史的研究方法,分析公案文學表達的法律觀念和法律心態。例如,關于中國歷史上的“清官信仰”,通過仔細梳理經八百年之久不斷添附、孳乳出來的各種包公故事,即可探知作為歷史人物的包拯,是如何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被各種文學作品層累形塑成清官之典范、法律之神明的,胡適將其稱為中國式的福爾摩斯。而在清官信仰的背后,則蘊含著“清正廉明”“不畏權貴”和“為民請命”等要素。在這些故事中,還敘述了中國古人的正義觀念、司法理想、申冤策略、懼訟心態,等等。(3)采用法學理論和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考察文學作品呈現的法理、法律秩序、司法構造與運作實踐的特點。蘇力的《法律與文學》一書,旨在用社會科學的方法和理論來分析公案戲曲敘述的制度意義、戲曲人物的行為策略,等等。例如,在分析導致竇娥冤獄的原因時,蘇力從證據與科技之間的關系切入,來解釋刑訊逼供的問題。

其二,考察文字語言承載的法律知識,可謂廣義的法律與文學研究。(1)表達法律概念的文字。例如,通過分析“刑”“法”“律”的字義,考察早期中國法律概念的變遷,并進一步解釋古人的懲罰、正義和罪罰觀念的變遷;又如,通過分析“訟”“獄”的字義,揭示早期中國的訴訟觀念,具有兩造對簿公堂“辯是非、爭公道、定罪罰”的特點。(2)表達法律規范、法律觀念與法律情感的詞語。徐忠明《傳統中國鄉民的法律意識與訴訟心態》一文,霍存福《漢語言的法文化透視》一書,通過仔細解讀大量成語、格言、諺語、慣用語與歇后語,借以揭示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復雜面貌。這些資料,既表達了精英話語較少涉及的法律觀念,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底層民眾法律觀念的特殊性,也反映了精英與民眾相通的法律觀念,又說明了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普遍性。(3)表達律例條文的歌訣。為了便于讀者的記誦,在明清時期的律學文獻和日用類書中,還出現了一種對律例進行文學化表達的歌訣。陳銳《清代的法律歌訣探究》、徐子淳《清代律例歌訣探析》,對法律歌訣的文學意義和司法價值,都進行了較為翔實的分析。這種對律例的文學化表達,固然有其方便記誦的實用價值,但也會產生化約甚至曲解律例的弊端,從而使律例失去精確性。(4)傳播法律知識的漢語教材。龔汝富在《明清訟學研究》中簡要介紹了宋代幼兒識字課本“四言雜字”的訴訟知識,而徐忠明的《老乞大與樸通事》則全面考察了朝鮮李朝時期漢語教材傳授的法律知識。盡管《老乞大》與《樸通事》等教材,只是為了滿足朝鮮人特別是商人學習漢語的需要,然而它們之所以介紹某些特殊的法律知識,顯然是因為它們是朝鮮商人來中國貿易時必須具備的專門知識。這意味著,掌握這些知識,即能滿足在中國旅行、生活和貿易的需要。研究這些教材,對我們了解傳統中國法律知識的核心內容與普及程度,具有極大幫助。(5)對司法文書的文體學和修辭學研究,可以成為法律與文學研究的另一分支。吳承學《唐代判文文體及源流研究》、朱潔琳《唐代判詞的法律特征與文學特征》、陳銳《唐代判詞中的法意、邏輯與修辭》等論文,可以說是研究這一領域的先行之作。

上文的梳理與評點,只是傳統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的大致輪廓和若干特色。然而,這一粗略的線條勾勒,足以說明,上述研究課題,對拓展中國法律文化史的史料范圍,更新中國法律文化史的知識視野和研究方法,皆有非常重要的價值;同時,還可以為我們更有效地進入歷史、感受歷史、解釋歷史,提供一般史料所不具備的幫助。另一方面,中國法律史研究,不只要考察歷史中國的法律與實踐,還要進一步解釋傳統中國民眾的法律思想、法律觀念和法律情感的豐富意蘊。為此,深入研究傳統中國的法律與文學,會有廣闊前景。

(作者:徐忠明,系華東政法大學“經天學者”榮譽教授,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長江學者)


編輯:楊嵐

關鍵詞:法律 中國 研究 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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