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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立法,擰緊飲用水安全“閥門”
水是生命之源,生活飲用水的衛生安全尤為關鍵。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立法保障群眾喝上“安全水”“放心水”,試圖從源頭上擰緊飲用水安全的“閥門”。該條例將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業內人士表示,這是今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又一個重頭戲,“更重要的是,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就在這點點滴滴中得到了提升”。
涵蓋生活用水衛生安全各流程
家住銀川市西夏區文萃南街某小區的李秀芳老人,家中的自來水經常發黃,清晨時顏色更深,使用前需先沉淀一段時間,她沒少為這事犯愁:“都說城里的水干凈又好喝,這小區咋就這么折騰人呢?”
李秀芳的遭遇并非個例。
近年來,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府在改善飲用水衛生安全條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然而,由于相關規章制度建設和法律監管相對滯后甚至缺失,各地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依然存在隱患。
飲用水水源地含硫酸鹽、氟化物等較高,出廠水和末梢水中硫酸鹽等指標超標,供水設施、管網等年久老化且存在污染,新建、改建、擴建飲用水工程項目未開展預防性衛生審査……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令老百姓鬧心,主管部門憂心。
于是,制定一部專門規范飲用水生產經營使用行為、加強飲用水衛生安全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應運而生。
此次頒布實施的《條例》共7章44條,凡是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現制現售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其生產經營及衛生監督管理活動都進行了詳細規定。
“它涵蓋了老百姓生活用水衛生安全的整個流程,彌補了全區現行法律法規的監管空白,意義深遠。”寧夏言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杰分析說。
新業態供水模式亦有嚴格規定
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和檔案,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定期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水質檢測月報、年報制度,定期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建立并執行衛生自查制度,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集中自查并保存自查記錄……
縱觀《條例》,重點對新建、改建、擴建的集中式供水項目和二次供水設施工程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等方面作了嚴格規定。
另外,《條例》明確對管道直飲水和現制現售飲用水等新業態供水模式實行備案制,并對相關生產經營活動進行了規范。
記者注意到,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和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還被要求配置電子監控設備。
違反這一規定的供水單位,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而違規的現制現售飲用水生產經營單位,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此,寧夏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解釋道,這是由于這兩個環節存在更多用水衛生安全風險,因此《條例》加大了監管力度。
打造“四位一體”監管新體系
“《條例》最大的亮點就是建立了政府負總責、相關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供水單位是第一責任人的生活飲用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政府、部門、企業和社會‘四位一體’。”陳杰稱。
記者看到,《條例》明確規定對存在衛生安全隱患的涉水產品實行召回制度,對生活飲用水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政府、部門和供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作了詳細說明。
如第二十四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設應急備用水源,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設備器材,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而監督監測平臺的搭建,對于掃除先前的監管盲區而言如虎添翼。
《條例》要求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體系,建立完善監測網絡信息平臺;應當組織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衛生狀況;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信息。更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生活飲用水水質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這就是堅持問題導向,有的放矢!可以相信,在如此監管力度之下,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將構筑起一道堅實的法治屏障。”陳杰說。
編輯:劉暢
關鍵詞:飲用水 衛生 安全 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