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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鄉縣法院回應法官借口“筆誤”修改裁定結果
河南新鄉縣法院回應法官借口“筆誤”修改裁定結果:感謝監督
中新網新鄉9月4日電(記者 吳揚)近日,針對有曝料稱,河南省新鄉縣人民法院法官借口“筆誤”修改裁定結果一事,新鄉縣人民法院院長侯貴枝在接受記者問詢時表示,感謝監督,法院會高度重視,并調查落實。
據河南省新鄉縣人民法院(2018)豫0721執異2號裁定書,不久前,新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新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簡稱縣農信社)申請執行新鄉市升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升華房地產公司)借款、擔保糾紛一案中,案外異議人王建華對新鄉縣法院將執行款3050萬元支付給縣農信社的執行行為提出書面異議。
該裁定書寫道:“經查,縣農信社與升華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最高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和一份《最高額低押合同》,但未去新鄉市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雙方又簽訂的其他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在房管局進行了備案登記,故王建華要求法院依法追回550萬元,房屋拍賣執行款項扣除2500萬元后全部向異議人進行支付的請求,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新鄉縣人民法院(2018)豫0721執異2號裁定書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裁定如下:
“駁回案外異議人王建華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載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令人不解的是,這份蓋有新鄉縣人民法院大印的生效裁定,在發出12天后,被該院法官以“筆誤”為由進行了修改。修改過的裁定書不僅“更正”了“筆誤”,而且更改了裁定結果。
新鄉縣人民法院“更正”過的裁定書文號為(2018)豫0721執異2—1號。該裁定書全文如下:
“我院于2018年2月11日裁定的案外異議人王建華提起的申請執行人新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執行新鄉市升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糾紛一案的(2018)豫0721執異2號執行裁定書有筆誤,現更正如下:
“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2行“第二百二十七條”應為“第二百二十五條”。
“裁定書第4頁第6行‘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為“對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本裁定送達之后立即生效。”
對于新鄉縣人民法院原本已經發出的生效裁定,突然因“筆誤”出現重大改變,縣農信社感到不解。
“法律還能這么玩嗎?”縣農信社辦公室主任楊晉青對記者說,裁定書更正筆誤還可理解,問題的關鍵是新鄉縣人民法院在更正“筆誤”同時還更改了裁定結果,實在令人費解。難道原來的裁定結果也是筆誤嗎?!
記者注意到,單從兩個裁定書表面上看,前一個裁定結果和后一裁定結果的區別只是改變了后期的審案機關。不同之處是,前一個裁定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裁定結果不滿,認為裁定有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后一個裁定則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裁定結果不滿則只能向上一級法院提起復議。
一不愿具名法律專家對記者說,法院訴訟有一套嚴格的程序,需要原被告雙方對自身的訴求提出充足的理由和證據,且有一審二審兩道程序把關,以確保判決的公正性。但復議程序則不同。司法實踐中,法律對復議程序沒有硬性規定,很多情況下都是由主辦法官審卷后酌情定奪。比如,本案中,本來應由新鄉縣法院開庭審理的案件,在新鄉縣法院修改裁定結果后,變成了由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復議。
“將理應通過‘審判’審理的案件,變為由‘復議’裁定,這是嚴重的程序錯誤。這種錯誤的程序,很難保證結果的公正性。”該專家強調。
縣農信社辦公室主任楊晉青告訴記者,新鄉縣人民法院以“筆誤”為名修改裁定結果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沒有與縣農信社進行過任何形式溝通情況下,即下發了(2018)豫07執復21號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一旦執行即意味著縣農信社將面臨高達一兩千萬元的巨額損失。
河南啟軒律師事務所楊濤律師指出,《民事訴訟法》第227條明確規定,執行異議案件中“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王建華是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案外異議人,這一點新鄉縣人民法院在其裁定書中已經予以確認。因此新鄉縣人民法院的前一個裁定根本不存在‘筆誤’,裁定結果也沒有錯。”楊濤強調。
如果一個裁定沒有錯誤,為什么還要更改呢?
“不能排除有人暗箱操作,試圖操縱此案,圖謀銀行資產。”一退休法官對記者說。
中央黨校法學教授、原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偉表示,司法文書出現筆誤,須要修改是允許的。但不能借口修改“筆誤”修改判決或裁定結果。法院這么做明顯不當,有違法律的嚴肅性。
針對爆料及當事方的相關說法,兩天前,新鄉縣人民法院院長侯貴枝在回應記者的問詢時表示,感謝媒體監督,縣法院高度重視,并調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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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裁定 新鄉縣 人民法院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