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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詐騙案再審獲無罪:"這個結果我等了32年
原標題:耿萬喜涉詐騙案再審獲無罪:“等了32年”,最高檢派員出席
耿萬喜翻看一摞一摞申訴材料,講述這些年的艱辛與不易。范木曉子 攝
“這個結果我等了32年。”在聽到宣判的那一刻,耿萬喜平靜的臉上出現了一抹笑容,聲音有些激動。對于耿萬喜來說,這個結果期盼已久,卻似乎也是預料之中。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依法再審耿萬喜詐騙案,當庭宣判原審被告人耿萬喜無罪。這是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來,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再審中,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肖亞軍、陳雪芬出庭履職。他們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建議依法改判耿萬喜無罪,法院采納了最高檢檢察員的意見,依法改判耿萬喜無罪。
橘子罐頭漲價“回款后還款”計劃落空
1985年5月21日,申訴人耿萬喜個人經營的東平貨鋪與江津果品公司簽訂了50噸紅橘購銷合同。同年6月15日,耿萬喜所在單位阜寧服務部也與江津果品公司簽訂了50噸紅橘購銷合同。
為解決籌措資金問題,阜寧服務部與陳鑄供銷社簽訂聯營合同,供銷社提供3萬元資金,服務部45天后支付本金和3000元利息。1985年10月,耿萬喜以單位名義與濱海果品公司商定:由濱海果品公司出資3萬元,阜寧服務部代購橘子罐頭。阜寧服務部派人前往江津購買橘子,代購橘子罐頭。阜寧服務部派購銷業務員耿萬山(耿萬喜的弟弟)等人到四川后不久,濱海果品公司的3萬元匯款全部到賬。
隨后,耿萬喜向耿萬山表達了如下意圖:用濱海果品公司的錢款先發東平貨鋪的橘子,橘子罐頭可以向濱海果品公司辦托收(先發貨后付款),待東平貨鋪的橘子銷售回款后,再付橘子罐頭貨款。同時,耿萬喜讓耿萬山先給濱海果品公司發一部分橘子罐頭應付門市,否則會失信于人。
令耿萬喜沒想到的是,江津的橘子罐頭供不應求,價格上漲。“價格太貴不要了。”得知情況后的濱海果品公司要求耿萬喜等人將3萬元錢款退回。前去四川考察價格的耿萬山等人認為,耿萬喜以單位名義從濱海果品公司找錢用于個人販賣橘子不妥,在橘子罐頭購買計劃無法實現后,未告知耿萬喜實情便決定統一購買橘子,并全部發回阜寧服務部。
耿萬喜得知實情后,面對濱海果品公司催款壓力,便安排將部分橘子運送至濱海果品公司,其銷售后得款1.1萬余元。又從單位現金轉賬9000元給濱海果品公司。“剩余款項,江蘇省濱海縣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我們單位以價值1萬余元的9948瓶白酒抵還貨款,濱海果品公司當場接收。”耿萬喜告訴記者,雙方賬目兩清。
拿到再審意見書32年申訴之路迎來曙光
“賬目兩清”帶給耿萬喜的并不是“萬事大吉”,卻是一場纏繞他32年之久的“噩夢”。
1986年10月7日,因詐騙罪被江蘇省濱海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耿萬喜自此走上了漫長的申訴之路。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耿萬喜繼續申訴。2016年3月3日,最高法指令江蘇省高級法院再審。2017年4月10日,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耿萬喜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事情的轉折出現在今年1月12日。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收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關于原審被告人耿萬喜詐騙申訴一案的審查報告》和《征求意見函》。“我們經過及時審查并回函,認為原審裁判認定申訴人犯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原案存在錯誤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再審條件。”最高檢出庭檢察員肖亞軍接受采訪時表示。
3月1日,在接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發出的再審案件立案通知書后,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指派組成臨時辦案組,赴江蘇省與主審法官和其他審判團隊成員進行交流座談,與申訴人耿萬喜見面,與出席江蘇省高級法院2016年再審本案法庭的江蘇省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官進行溝通,閱卷并復印了全部卷宗。
“在卷宗中發現缺乏立案和程序性材料后,我們立即責令原辦理機關濱海縣檢察院查找檢察內卷,并復印后寄送給我們。”肖亞軍告訴記者。在出庭前,該案臨時辦案組成員多次開會研討再審檢察意見,認真構思出庭提綱,仔細斟酌,反復修改。
公開審理當庭宣判打開“多贏共贏”局面
“今天的庭審正在進行網絡直播,申訴人的位置未能全部收于鏡頭內,我們建議申訴人坐在其辯護律師旁邊。”主審法官的這句話吸引了不少旁聽者的注意。
耿萬喜的辯護人認為,原審生效判決認定耿萬喜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再審法院應當宣告耿萬喜無罪。
“在客觀上,耿萬喜沒有實施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在主觀上,耿萬喜沒有詐騙故意和非法占有濱海果品公司財產的目的;在后果上,耿萬喜沒有實際占有、控制濱海果品公司的款項,在合同不能履行后耿萬喜積極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濱海果品公司沒有實際損失;在社會效果上,法院以經濟合同糾紛調解結案后,再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不妥。所以,原審裁判認定耿萬喜構成詐騙罪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予以糾正。”最高檢出庭檢察員陳雪芬當庭發表再審檢察意見時說。
最高法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海果品公司代購橘子罐頭中,確有夸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耿萬喜并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且本案所涉款項已于案發前返還,濱海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如今,頭發斑白、已過花甲之年的耿萬喜回想著自己32年來的申訴之路,不由感慨萬千。他用帶著濃重方言的語調連說兩聲“謝謝”。
記者了解到,今年4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發《關于對加強涉產權刑事申訴和國家賠償案件辦理工作開展專項督查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采取掛牌督辦、甄別糾正、異地審查、公開審查、反向審視等方式,監督糾正一批涉產權刑事申訴和國家賠償案件。
“耿萬喜案的公開審理和宣判,是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依法糾正冤錯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產權司法保護,檢法共同糾錯的表現。同時,是司法機關落實普法責任制要求,向全社會進行的一堂生動法治教育課。”庭審結束后,陳雪芬說,公開透明的庭審過程和詳實清晰的法庭質證說理,充分展現了法治精神,引導公眾關注產權保護問題,樹立了司法權威和公信。
編輯:曾珂
關鍵詞:男子涉詐騙案再審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