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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檢察機關可聘請“外腦”參與辦案 意味著什么

2018年04月13日 07:19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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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提升公安機關的辦案質量

新京報:《規定》指出在刑事案件、公益訴訟等三大類型案件的收集證據、審查和庭審階段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外腦”協助,這與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26條、144條和192條的規定之間是什么關系?《規定》的范圍更大,這是否意味著將改變過去以公安偵查為主導的體系,為什么?

劉仁文:《刑事訴訟法》的這三條規定涵蓋了偵查、司法鑒定和法庭審理,唯獨沒有審查起訴環節。檢察院原來有貪污賄賂等自偵案件的偵查權,今年機構改革后,這一部分移交給了監察委。所以目前刑訴法的上述規定基本可以說與檢察機關無關。最高檢印發此《規定》應當主要就是要解決這一問題,當然它間接地會推動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引導,進而也提升公安機關的辦案質量。

新京報:那如何看待《規定》和法律之間的關系?

劉仁文:理想的狀態當然是下一步通過立法機關修改《刑事訴訟法》,那樣就徹底解決了位階和合法性問題。但最高檢的《規定》出臺并沒有損害任何人的利益,相反它是有利于司法公平、公正。對于司法改革中出臺的新舉措,我是這樣看的:如果可能涉及對某一方的利益的損害,那必須要通過立法來調整;相反,如果沒有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卻有益于整個社會公共利益,那就不妨先行。

聘請“外腦”能否應對新型犯罪

新京報:當前科技日新月異,犯罪手段和工具迅速變化。就《規定》而言,能否應對當前發生的各類新型犯罪案件的處理工作?您認為該如何進一步完善?

劉仁文:隨著社會和科技的發展,犯罪手段確實在不斷翻新。總體來說,犯罪行為呈現出越來越智能化、復雜化、專業化的特征,這給司法機關辦案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網絡犯罪,它已經與傳統意義上的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在案件偵破、證據認定等方面需要相關知識的專家來輔助,司法人員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有時難以應對。

盡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司法鑒定制度,但鑒定人的范圍還是要比“外腦”窄。因此檢察機關聘請“外腦”的范圍相比傳統的司法鑒定來說,范圍要大很多。兼聽則明,多聽一聽相關方面“外腦”的意見,只會有助于辦案人員作出正確、理性的判斷,沒有壞處,只有好處。

亟須厘清“外腦”的權責利

新京報:有觀點認為《規定》尚有不足之處,比如需要進一步指出如何公平建立“‘外腦’推薦名單庫”人員進出的機制,需要進一步確定“適當報酬”的支付細則。您如何看,有何建議?

劉仁文:確實如此,“外腦”范圍怎么選定,要建一個什么樣的專家庫,需要進一步明確。毋庸置疑,這個“外腦”專家庫范圍要盡量大,“外腦”怎么篩選,怎么確定,需要設置一套科學的規則。比如專家的入選門檻,又比如回避制度的建立,就像我們正在評審的社科基金,可能對評審人的資質要有些要求。另外,還要健全游戲規則,如果我本單位的同事申報了,那一定就不能分到我手上來評審。

對于成為“外腦”專家庫的成員,該如何支付他們的報酬。我認為也需要合理來定酬。首先是肯定要支付報酬的,像我們評審社科基金,也會有勞務費,當然這個不可能按照純商業活動來支付。

就像檢察院請我去開專家論證會一樣,我不會期待與某個律所開論證會一樣的酬勞,因為這也可以說是一種社會價值的實現。

但必須考慮到這些“外腦”畢竟是專家,因此應當根據相應的行情來確定酬勞的標準,這也是確保“外腦”的積極性和這項工作可持續發展的必需。國家財政應當對此予以支持,不要讓辦案部門自己來解決,否則就不易保證中立。

享受“利”的同時,“外腦”的責任也要厘清。一般而言,他們有獨立提供專業意見的自由和權利,不論意見最后是否被采納,都談不上要承擔什么責任。但如果受托“外腦”故意徇私枉法,那就不管他是否影響了司法公正,都要啟動追責程序。一方面按照“外腦”所在行業協會(組織)的規定做出處理,另一方面如果涉法犯罪,《刑法》的相關規定也應適用于“外腦”。

“外腦”協助辦案也需公安配合

新京報:在一些發達國家檢察官的權力很大。但因檢察官數量相當少,其日常工作由大量輔助人員(其中包括“外腦”)幫助完成。您認為我國檢察工作可從發達國家的檢察工作中借鑒哪些經驗?

劉仁文:國外檢察官的權力很大,相比而言警察權就小多了。許多國家和地區的警察機構都要接受檢察機關的領導,而且警察拘押公民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4小時,最長不能超過48小時,再要繼續拘押就得向法院申請聽證,由法院來裁決。我國司法改革的目標是要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這也在倒逼檢察機關必須按照《憲法》的規定去加強對公安機關的監督,這個《規定》有利于提升檢察機關的監督水平。

現在檢察系統也在實行辦案檢察官制度,一個檢察官帶幾個助手,組成一個工作團隊。今后可以針對不同的案件組建不同的辦案檢察官團隊,由檢察官牽頭,然后臨時聘請一些“外腦”作為輔助人員。

新京報:您認為《規定》在具體實施中可能還將面臨哪些難題,該如何應對?

劉仁文:因為目前并無正式的法律依據,而平時的司法解釋又一般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甚至公安部聯合頒布,《規定》對公安機關和法院的效果如何,還需要不斷探索。

如前所述,現在檢察院不再有偵查權,那么指派或聘請“外腦”主要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提高工作質量,這就需要取得公安機關的配合,同時,“外腦”的法律身份、其出具意見的法律效力等,也需要取得法院的支持。我相信,有關各方都會站在推進國家法治建設的高度來認識這一做法,使這項工作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完善。

新京報時事訪談員 肖隆平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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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檢察機關 聘請“外腦”參與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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