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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20年后,女“紅通”低頭承認檢方指控

2018年04月10日 11:21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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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兆琨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 馬全

●當年36歲的女會計劉夢平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600余萬元,潛逃海外;2015年,劉夢平被最高檢列為“紅色通緝人員”。

●2017年6月29日,劉夢平在海關被辦案人員扣押,潛逃17年后歸案。

2018年4月3日上午,劉夢平因涉嫌受賄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受審。此時,她已經56歲……

2018年4月3日上午,潛逃海外17年之久的56歲被告人劉夢平因涉嫌受賄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受審。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夢平在1995年到1998年間,利用擔任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全資子公司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會計的職務便利,通過給其他公司提供借款便利,伙同單位同事收取“好處費”共計600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洗手間脫逃

劉夢平接受調查期間脫逃,改名字換了國籍。在法庭上,劉夢平對于將近20年前發生的事情顯得有些恍惚:“檢方指控大部分屬實,但我有要更正的地方,案發已20年,很多細節記不清了。”

“我叫劉思佳,曾用名劉夢平,現在是新加坡國籍。”4月3日上午9點30分,身穿灰色衛衣、深色運動褲的劉夢平被帶上法庭。在法庭上,劉夢平對于20年前發生的事情顯得有些恍惚:“檢方指控大部分屬實,但案發已20年,很多細節記不清了。”

劉夢平自1984年起擔任國有企業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會計,1993年開始擔任該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全資子公司——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港源公司)的會計。

任職期間,劉夢平因涉嫌受賄被央企紀委審查。2000年5月27日中午,劉夢平借去洗手間之機,趁工作人員不注意逃脫。對此劉夢平在庭審時表示:“在我回北京接受調查時,紀委讓我去一家酒店了解情況,說調查清楚就放我回去。我當時覺得自己既不是黨員也沒有任何官職,已把錢退還近20天了,還沒有人放我走,就害怕了。”

劉夢平脫逃后,即刻到婆婆的住處拿了護照和9萬多元人民幣,然后用兩天兩夜時間,花費2000多元接連打車到廣東深圳。2000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商請公安部對劉夢平進行通緝。同年9月26日,劉夢平從深圳羅湖口岸出逃境外,最終輾轉到新加坡投奔她的丈夫陳某。

此后5年,劉夢平一直沒有出現在國內。在此期間,她被單位開除并一直被列為被通緝人員,2015年被最高檢列為“紅色通緝人員”。

“由于老公是新加坡國籍,我1999年取得了新加坡的家屬準證,2001年取得新加坡長期居留證。”劉夢平說,2005年她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取消了中國國籍,申請加入新加坡國籍,并改名為劉思佳。

劉夢平在法庭上說,之所以改名劉思佳,是因為覺得劉夢平這個名字筆畫不吉利,而且也會讓她想起以前在國內這些不好的事情。20年前的種種,一直未能讓她完全釋懷,但改名字并非為了逃避追捕和調查。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2015年,劉夢平被列入“紅通”名單后,持新加坡護照共計往返國內12次。“一直也沒人找我,我以為當年錢都還了就沒事了。”劉夢平心懷僥幸。在被問及是否想過回國自首時,劉夢平坦言:“我一直比較害怕,加上法律意識比較淡薄。”

最終,辦案人員通過對紅通人員面部識別系統追蹤,鎖定改名為劉思佳的劉夢平,并于2017年6月29日將其在海關扣押歸案。

“借款合同”

據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統計,劉夢平伙同他人先后三次,收受在海南開公司的羅某給予的共計500萬元港幣,其中劉夢平分得198.3萬元港幣(按當時匯率折合人民幣213.093萬元)。

據劉夢平稱,港源公司當時在香港有一些項目,另外業務還包括內部融資、貸款、對外開具信用證貸款等。

1995年的一天,劉夢平接到舅舅的電話:“在海南開公司的羅某是我的朋友,主要做房地產業務,他想來香港看看跟我們有沒有合作的可能。”劉夢平點頭應允。

沒多久,羅某如約而至,并提出想向港源公司借2000萬元港幣用于投資。“借款利息好談。”羅某口中的“利息”既包括給港源公司的利息,也包括個人回扣。劉夢平聽后,不敢貿然答應,便說需要先跟港源公司總經理王某、副總經理兼總會計師付某匯報商量。

王某和付某聽完劉夢平的匯報后“心動”了,約見羅某后,很快便簽訂了借款合同,羅某簽合同時用的是自己在香港的潤超國際有限公司名義。

“當時羅某從銀行提出240萬元港幣交給我,錢都裝在大手提袋內,1000元一張(港幣)的面值幾十沓,我背回宿舍分給付某和王某。”劉夢平回憶,其中160萬元港幣三人平分,每人大約53萬元港幣,另外80萬元港幣自己和付某一人一半。

1996年,羅某在只還了部分借款利息的情況下,又向港源公司借款3000萬元港幣,同時給劉夢平、王某、付某三人好處費各70萬元港幣。一年后,劉夢平去海南催款,羅某為拖延還款又拿出50萬元港幣的支票,劉夢平返回后和付某平分了。

據辦案人員統計,三人先后三次收受羅某給予的共計500萬元港幣,其中劉夢平分得198.3萬元港幣(按當時匯率折合人民幣213.093萬元)。

除了收受羅某給的好處費外,據檢察機關調查,劉夢平還收受了其前夫所在公司給的錢。

劉夢平的前夫珠海經濟特區南油新華公司副總經理盧某與付某此前由于工作關系熟識,起初,盧某直接通過付某開信用證并給予一定回扣,直到劉夢平發覺并要求分好處費時才“入伙”。

據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6年至1998年期間,三人為珠海經濟特區南油新華公司先后代開多筆信用證提供幫助,并4次收受公司總經理陳某、副總經理盧某給予的37.5萬元港幣、3.21萬美元,其中劉夢平分得13.34萬元港幣、1.07萬美元(共計折合人民幣23.18萬元)。

作為會計,劉夢平認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沒有起到關鍵作用。“兩次收受好處費的行為,與我和行賄人的關系無關。我只是個會計,沒有決策能力。”劉夢平說,1997年盧某意外溺水死亡后,她還多次前往珠海南油公司催款。

庭上焦點

身份問題、量刑情節、好處費數額等成庭審焦點。辦案檢察官認為,劉夢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涉嫌犯罪的事實一直存在,并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這些不因其變更國籍而消失。

“本案的被告人應當是新加坡公民劉思佳,不應是中國公民劉夢平,劉夢平這個名字是新加坡公民劉思佳的曾用名,是劉思佳在港源公司任職期間的名字。”劉夢平的代理律師認為,2001年,中國水電公司就下發了開除劉夢平公職的決定,劉夢平在2005年加入新加坡國籍時,已經不是港源公司及中國水電公司任職人員身份,和港源公司沒有任何雇傭與隸屬的關系。

記者了解到,2005年,劉夢平的母親在國內代其更換了二代身份證,雖然持有國內的二代身份證,但劉夢平十幾年間一直未使用,直到2017年6月5日,她拿著二代身份證去家門口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法庭上,法官問及為什么要拿身份證去銀行開戶,劉夢平說就想看看這個身份證是否能使用。“要是不能用了,說明我的國籍確實注銷,我應該就沒事了,網上的通緝就不用怕了。”劉夢平在開庭供述時稱,其案發后不再符合受賄罪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

辦案檢察官認為,劉夢平在接受調查期間逃脫被開除,但她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涉嫌犯罪的事實一直存在,并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這些不因其變更國籍而消失。

關于量刑情節,劉夢平的代理律師認為,劉夢平在案發前后主動退還了大部分資金,有悔罪表現。在歸案后主動交代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2000年7月,該案立案偵查以后,劉夢平從未逃避過調查躲避抓捕的情況。劉夢平持新加坡護照往返國內與新加坡多次,并沒有辦案機關到新加坡找過她或她丈夫,也沒有接到過信件或電話告知這件事。2000年9月劉夢平持中國護照從中國海關出入境新加坡都屬于正規渠道。劉夢平受賄案件已過追訴時效,應當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辦案檢察官認為,劉夢平在未獲得新加坡國籍前一直沒有回國,更換身份后才再次回國,可見明知過錯且有意躲避調查。劉夢平等三人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非常嚴重,“他們受賄600多萬元,可當年國企的借款已要不回來,給國家單位造成損失5000多萬元”。

據悉,案發前后,劉夢平將所得大部分贓款退還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及央企紀委。在庭審中,關于劉夢平收受好處費數額的問題也成為辯論焦點之一。

據劉夢平回憶,收受潤超公司好處費后不久,自己陪付某去買手表。“咱們分的錢有多的,你給我買一塊手表吧。”劉夢平指著一塊十幾萬元港幣的手表說。付某當即給了劉夢平10萬元港幣。

劉夢平的代理律師認為,付某給劉夢平買手表支付的10萬元港幣,不是劉夢平從收受好處費中多分得的款項,完全屬于劉夢平與付某的個人金錢往來。因此,劉夢平從潤超公司500萬元港幣中分得198.3萬元港幣有誤,應為188.3萬元港幣。

對于劉夢平收受珠海南油公司37.5萬元港幣的指控,其代理律師認為應為收受27萬元港幣。“劉夢平經過仔細回想,其中的10.5萬元港幣重復計算了,造成了誤認為37.5萬元港幣的情況。”而陳某在供述中稱:“具體給他們多少錢好處費,盧某沒給我說那么詳細,具體數額以王某、付某、劉夢平的供述和相關記載及客觀記錄為準。”

辦案檢察官透露,根據查詢,付某與王某在2001年都因受賄罪被判刑,其中付某除600多萬元共同受賄外,還有200余萬元的單獨受賄,其終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在劉夢平逃亡期間,國內刑法有關貪污受賄罪的量刑規定已修改,從“單以數額論處”變為“以數額和犯罪情節合并考量論處”。按目前刑法規定,劉夢平的刑罰應在十年以上。

該案未當庭宣判。本報將繼續跟蹤報道。

公訴人說案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 馬全

我們在審查起訴中發現,劉夢平先是在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財務處工作,后受公司委派到香港擔任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會計。到了香港后,面對金錢的誘惑、糖衣炮彈的攻擊,劉夢平未能守住底線,未加強對自我的嚴格要求,忽視崗位職責和職業道德規范,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越過法律紅線,伙同港源公司高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賄賂,共計達600余萬元人民幣。

2000年,在被組織調查時,劉夢平伺機潛逃至海外,并改名取得他國護照,且憑借改名后的他國護照,在潛逃期間多次出入境,也因憑借此改名的他國護照逃避我國司法機關的追捕長達17年之久。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追逃部門經多年的不懈努力,終于在2017年6月,在劉夢平持改名的他國護照再次入境中國時將其抓獲歸案。

本案再一次給每一位國家工作人員敲響了警鐘——要時刻筑牢思想防線,自覺抵制歪風邪氣的侵蝕,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增強責任意識,為人民服務。任何違法亂紀的行為,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劉夢 夢平 ,劉 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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