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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前處置涉案財物

2017年12月22日 10:01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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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公通字〔2017〕25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這一文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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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請介紹一下此次《規定》修訂的背景。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頒布了《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在過去的十多年內,在嚴密細化公安經偵執法辦案程序,統一規范公安經偵執法行為上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迅猛發展,經濟犯罪形勢更為復雜嚴峻,諸如非法集資、傳銷、合同詐騙、制售假幣、侵犯知識產權以及互聯網金融、證券期貨等領域的犯罪手段不斷升級,個別領域的犯罪規模不斷擴大,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社會危害性極大,社會各界對此反映強烈,群眾要求公安機關嚴打嚴防嚴控的希望迫切。可以說,公安經偵執法環境已經發生深刻變化,打擊經濟犯罪工作已經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和新挑戰,原有規定與公安經偵執法實踐需求之間的不適應甚至相沖突的現象已經顯現,急需從頂層設計層面加以改變,迎來打擊經濟犯罪工作新氣象、新作為、新局面。近年來,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文件,直接或間接的對公安經偵執法作了進一步的規范和完善,特別是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訂,相關精神和內容亟待統一到一個法律文件中予以進一步貫徹落實。對此,2015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成立專門修訂機構,正式啟動《規定》聯合修訂工作,歷時近三年完成修訂工作。期間,分章節、分領域逐項論證,廣泛深入征求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開展十余次實地調研,數次召開法學專家論證會等,獲得了普遍支持和肯定。

記者:原規定是由公安部單獨制定的部門規章,而新《規定》則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請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參與此次修訂和發布《規定》是出于什么考慮?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早在2001年,為了及時、準確、有效地打擊經濟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就曾聯合發布《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為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經濟犯罪案件明確了實體法律適用標準。此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又先后制定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三個“規定”和兩個“補充規定”。上述規定均是對案件追訴標準作出的規定。

此次,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貫徹公、檢、法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基本原則的需要。《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這也是憲法確定的一項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我國多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追究犯罪,實現公平正義方面有著共同的目標。當前,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提出了更嚴的標準和更高的要求。加強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之間的配合和制約,有利于提高審前程序的辦案質量。“互相配合”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在正確履行各自職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任務,而不能各行其是,互不通氣,甚至推諉扯皮。“互相制約”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為防止和及時糾正可能發生的錯誤,通過程序上的制約,以保證案件質量,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防止和減少錯案的發生,實現案件處理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規定》的制定充分貫徹了上述原則。一方面,強化了辦理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的檢警協作,有利于完善偵查環節和檢察環節的工作銜接機制,提高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質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強化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撤案、偵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控制和處置涉案財物等活動的法律監督,有利于促進公安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檢察機關要堅持監督與支持相統一,堅定不移支持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公安機關處在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第一線,面對的矛盾多、壓力大、責任重。檢察機關要重視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作,共同懲治預防經濟犯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同時,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推動檢察監督與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銜接,推動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經濟犯罪案件的辦案質量,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

記者:請介紹一下此次《規定》修訂的意義。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先后作出《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等系列重大戰略決策和部署,新《規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深入貫徹落實中央上述決策和部署,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公安經偵部門踐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公安機關“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總要求,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持續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具體措施,是又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公安經偵法制建設成果。新《規定》有利于創新執法理念、統一執法標準,有利于規范執法行為、依法履行職權,有利于加強法律監督、避免執法偏差,有利于確保執法公正、提高辦案質量,必將對依法懲治經濟犯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積極而深遠的作用。

記者:請介紹一下此次《規定》修訂的基本情況。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新的《規定》共計10章,80條,約12000字,其中新增45條,修訂35條,合并7條,刪除2條,分為“總則”“管轄”“立案、撤案”“強制措施”“偵查取證”“涉案財物的控制和處置”“辦案協作”“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附則”等章節。此次修訂既延續了以往的總體框架、結構和格局,又兼顧了現有法律法規的協調性,還注重體現公安經偵工作的特殊性。此次修訂始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主要對案件管轄中的地域管轄、管轄爭議、指定管轄,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審查、刑民交叉、撤案條件,偵查辦案中的強制措施、偵查取證、兩法銜接,以及涉案財物處置、涉眾型案件辦理、保障訴訟參與人等系列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范。正如前述,新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從部門規章轉變為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剛性和權威。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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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安機關 規定 人民檢察院 立案 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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