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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風車”事故賠償責任由法律說了算
司機李先生在開順風車時遭遇事故,導致自己的車輛損毀,李先生曾購買過交強險和商業險,因此提出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賠付。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理由是車輛投保時,性質為家庭用車,事故發生時車輛卻處于網約車運營狀態,李先生擅自改變車輛用途,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加劇,且未通知保險公司。李先生被拒后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11月1日,此案開庭審理,但未宣判。(11月2日《北京青年報》)
開順風車出事故,保險應不應賠償?這是一個法律問題,應由法律說了算,包括《保險法》、《合同法》和《網約車辦法》。所以,開順風車的司機及車輛所有人要學法、懂法、守法,然后才能在此類責任糾紛中穩操勝券,挽回經濟損失,又少受氣,否則,既拿不到賠償,又要倒貼訴訟費,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太失敗了。
那么,相關法律法規又是怎么規定的呢?
一則,《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李先生的車輛登記為家庭用車,非運營車輛,李先生改變了車輛性質,且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又能怪誰呢?
二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機動車商業保險屬于格式合同,其中一項重要提示載明: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以及轉賣、轉讓、贈送他人的,應通知保險人。李先生將自用車改為順風車,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卻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存在明顯過錯,真是遺憾。所以,保險公司據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不能說沒有道理。
三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李先生的車輛在滴滴平臺注冊登記,屬于網約車性質,不是“順風車”,也就是說,李先生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且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凸顯法制意識淡薄。
逐條法律對照,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是有充分理由的,而李先生由于法制意識嚴重匱乏,在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時沒有告知保險公司,致使保險公司獲得了拒絕賠償的法律支撐,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吞。這不只是給李先生上了一課,也給其他司機朋友一次法律提醒。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車輛 賠償 先生 法律 保險公司